黎子珍
「維基解密」早前披露近千份美國駐港總領事館電文,涉及美領事館干預香港政治事務。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日前表示,中方已向美國駐港總領事館表達關切和不滿,堅決反對任何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要求美方停止這種錯誤做法,不要在香港搞政治上的小動作。這一嚴正態度,值得美領事館和香港社會高度重視。在外交層面,「不受歡迎的人」是要求被召回或被驅逐的人。美領事館任何人員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和國際法,懸崖勒馬停止干預香港事務,不要成為「不受歡迎的人」。任何香港人都不應該幫助或邀請美國干預香港事務,損害香港和國家的根本利益,更不能自甘成為外國間諜機構的重要線人或僱傭特工,淪為中華民族的罪人。
美國赤裸裸介入香港政改
香港回歸前,許多外國情報機構為向內地滲透,利用香港搞間諜活動。香港回歸後,英美情報機構在不得已撤出一部分間諜力量之後,又利用以前打下的基礎,在香港繼續擴大情報網點、擴大滲透領域。香港回歸前,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的編制大約是300人,香港回歸後迅速擴充至600人。其中有大量中情局以及美國三軍的情報人員,開展針對中國和香港特區的間諜活動。
「維基解密」已公布的文件只是「冰山一角」,美領事館干預和反對派邀美干預香港政治事務的程度之深,對香港和國家根本利益損害之巨,其中一些關鍵人物是否淪為受美「嚴格保護(strictly protect)」的重要「線人」或間諜特務,值得香港社會高度警惕。民主黨等反對派人士竭力淡化美領事館搜集情報以及他們如何獻計獻策,只是企圖撇清自己的責任和掩蓋美領事館干預香港政治事務的真相而已。
2008年以來,美國赤裸裸介入香港政改,來自美國國務院、美國國會研究服務部、全美民主基金會、美中經濟與安全評估委員會的6份報告,成為最能反映美國對香港政治事務全面干預的「官方文本」。總體看來,6份報告將干預香港政改議題的著力點提升至《基本法》、人大常委會和「一國兩制」層面。例如,妄指《基本法》存在的「核心問題」是立法會權利、公民權利不充分;妄指《基本法》的修改程序「限制了港人和平改變政府的權利」;妄指人大常委會釋法干擾香港司法獨立,等等。各類報告透露出,美國試著改變以往《香港政策法》年度報告中基本肯定「一國兩制」的調子,毫不避諱地質疑、指責甚至詆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這些美國干預香港政治事務的「官方文本」,如水銀瀉地體現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對香港事務的干預之中。
美在港搞政治上的小動作
美國一直不承認干預香港事務,這是欲蓋彌彰。「維基解密」公開的電文,披露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對香港事務的干預全面而深入,特別是在對本港影響重大的政制發展、選舉事務上著力最深,並在幕後扮演操控角色。例如,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向特區政府提出過帶有干涉性的意見,左右反對派政黨的選舉策略和部署,促成「宗政媒」三位一體的港版「四人幫」,挑選反對派精神領袖人選,促成公社兩黨「五區公投」的前台表演……等等。「維基解密」披露的電文,都可見到美國總領館背後操控的證據。
正如2003年美國介入和干預香港「23條」立法一樣,美國已針對香港政制發展再次與中國的中央及特區政府進行較量。基於香港邁向普選的政治形勢,美國干預香港政治事務將進入新一輪活躍期,其企圖是對香港政制發展保有控制力、引導力,但其方式會類似「跳探戈」的規則:上身假惺惺保持距離,其下身則是赤裸裸激烈無比的干涉慾望,大搞小動作。對此,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強調:「希望美方摒棄冷戰思維,不在香港搞政治上的小動作。」
希望楊甦棣不要成為不受歡迎的人
「維基解密」已公布的文件只是「冰山一角」,自楊甦棣來港就職之後,美領事館干預和反對派邀美干預香港事務出現了新的形態,不但遊行活動密集了,而且遊行方式進一步暴民政治化。楊甦棣最險惡的做法,是在香港策動「茉莉花革命」和「香港自治運動」,企圖顛覆中國政府和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而香港反對派借劉曉波、艾未未、預算案等所謂「事件」興風作浪,搞所謂「紫荊花革命」和「香港城邦自治運動」,密切呼應楊甦棣。但是,「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既不是楊甦棣策動顏色革命的吉爾吉斯,也不是他當年支持陳水扁搞「台獨」的台北,決不容許楊甦棣在香港進行顛覆和分裂中國的非法活動,楊甦棣必須遵守他作為美國駐港總領事的本分職責。反對派也必須知所進退,不能甘當外國勢力顛覆中央政府的馬前卒。
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傅瑩今年7月13日指出,外國領事館人員不應干預香港及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他們都應受到國際法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範。傅瑩這番話,被視為是對美國駐港總領事楊甦棣的間接警告。《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各國雙邊領事條約均規定,領館成員有不干涉接受國內政的義務。這意味著,外交人員作為一個國家的代表,必須避免一切直接或間接干涉駐在國內政的言論和行動,例如,不得通過與反對派接觸,或組織反對派,向其提供援助或積極聲援,介入和煽動騷亂,策劃顛覆和分裂接受國政府。若違反「不干預駐在國內政」的原則,接受國可隨時不具解釋通知派遣國,宣告使館館長或使館任何外交職員為「不受歡迎人員」,要求派出國召回或由接受國驅逐。美國駐港領館所有人員必須遵守駐在國的法律和國際法,懸崖勒馬,停止干預香港事務,不要成為「不受歡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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