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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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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案公民黨禍港 金蟬計「三人幫」曝光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01]     我要評論

蕭 何

 公民黨策動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贏了官司,遭全城鬧爆,公民黨選舉形勢前景頗悲,《蘋果日報》也說公民黨這一回選舉「多災多難」,不容樂觀。由於他們策動港珠澳大橋和外傭司法覆核案,包攬訴訟,損害港人重大利益,引起市民的強烈不滿。面對此殘局,公民黨推出了港大「三人幫」出來為他們解畫,並且轉移公眾視線,企圖把七百萬人當成是朱婆婆那樣的「傻婆」耍哄,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這「三人幫」是港大法律院長陳文敏、副教授戴耀庭、助理教授張達明。陳文敏在明報撰文,先來一招「此地無銀」,說「近日幾個政黨先後對外傭案的後果表態,筆者並非任何政黨成員,希望從法理的角度對這些言論作客觀的分析」。他寫道:「因《入境條例》明確規定外籍家庭傭工即使在港工作一輩子也不算『通常居住』,其他外籍人士在港工作卻算是『通常居住』,這分別是否屬歧視,便是這件案件的主要爭論點。但即使港府敗訴,這些外傭能否取得居留權還要視乎她們能否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留地,目前在港外籍家庭傭工有多少能符合這方面的要求,例如多少人有足夠經濟能力足以令人信納她們有能力以香港為永久居留地等均存極大疑問。」至於戴耀庭也鸚鵡一樣說,「入境處長有權根據申請人的自身條件,例如有沒有慣常住所、子女是否在香港、有沒有合理收入及交稅來判斷她是否當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因此判決未必會令到大批外傭申請成為香港人」。

 這些論點並不新鮮,公民黨的黨魁梁家傑早已經向公眾講過許多次了。但是,在法院判決之後再說一遍,這更是政治上的欺騙。

「三人幫」的法律解釋純屬信口雌黃

 這「三人幫」嚴重地誤導了公眾,根據基本法一百六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宣布為同基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基本法牴觸,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香港的入境法例由立法會審議、再報人大常委會備案,若不發還,這些香港入境法例就符合基本法,若有抵触,就予發還,証明違反了基本法,不能在香港適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又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這是指全部的條文。如果香港的法官,挑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實質是對人大常委會的將適用於香港的法律備案的權力進行違憲審查權的審查,翻人大常委會的案。這是違反香港的法律地位和人民代表大會所授予的權力的。

 如果人大常委會審查過的香港入境法律,也違反了基本法,人民入境事務處根本就沒有法律可依。法院判了外傭勝訴,人民入境事務處長行使拒批權力,都變成違憲了,處長還怎能拒絕住滿七年的外傭申請香港居留權?陳文敏「三人幫」不是說既然外國人居滿七年就可獲得居權,而外傭不獲得居權就是種族歧視,就是違反基本法嗎?入境處長若以住址、入息證明、繳稅的稅單、永久居留地的意向去阻止他們獲居權,便是違反法院判決。事實上法律也無明文授權處長可以這些理由而拒絕審批,因法庭已判處法律違憲了。以前因援引法庭判決的莊豐源案而獲居權的個案,根本不須出示居住地點、入息證明、繳稅單的證明、永遠居留意向就獲居權,入境處又怎能厚此而薄彼?港大「三人幫」的法律解釋,純屬信口雌黃,欺騙公眾,自暴其醜。

「沒有政黨背景」之言自欺欺人

 他們自稱無政黨背景和政治立場,也是彌天大謊。

 陳文敏和梁家傑年青時是港大法律系同班同學、一起組織學生會內閣的戰友,政治意向相投。戴耀庭更是港同盟的創黨黨員,是李柱銘培養的骨幹,美國人當李柱銘私人助理時,戴連續91、95兩屆任李柱銘的競選經理。張達明凡有李柱銘出席的論壇,他都扮演唱和者之角色,與李柱銘互相呼應。在「五區公投」、遞補機制立法、人大釋法時,三人的立場緊跟李柱銘和梁家傑,只要一上網就查得到相關言論。只不過今日公民、民主兩黨選舉有難,怕趕走選民,才由他們臨陣頂替當代言人而已。

 「沒有政黨背景」之言,只會自暴其不誠不信的嘴臉。陳文敏公然為陳方安生的十足按揭醜聞護短,大談合法;而陳方安生又把陳文敏當成自己的政治心腹,陳方安生的政制核心小組名單,就有前行政局議員李鵬飛,以及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維基解密的密件更爆出了李柱銘帶領陳文敏會見美總領事,介紹香港大狀黨利用法律機制對中共抗爭的策略。他們是美國在香港所物色的政治代理人,現在卻羞羞答答說沒有政治聯繫,未免作賊心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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