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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引用《權力及特權法》是好是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2-09]     我要評論

彭毅信 香港英商會商業政策組主席

 立法會又再度陷入分裂。有的議員強烈批評政府及兩電是次電費加幅過程欠缺透明度,因此希望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要求兩電公開加電費的財務數據及其五年發展計劃。對於這項要求,立法會內代表商界的議員,香港的商界及政府必須三思,因為這將會破壞香港的營商環境及在亞洲的營商地位。

經常引用特權法對香港影響深遠

 某些立法會議員把這個議題政治化,利用 「公眾利益」促使電力公司披露本來應是商業機密的資料。在這個時候,我們需要問一條批判性的問題:是否凡遇到所有類似情況便引用特權法,便是最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

 香港商界應關注「特權法」會否成為立法會用來迫使政府公開任何具爭議性保密協議之「武器」。這局面無疑為政府現在及將來合作的商業夥伴帶來隱憂。以電力公司選用潔淨能源發電以達致減排目標為例,如電力公司需在特權法下披露相關資料予立法會,能源供應商將得悉他們的底牌,電力公司亦因此失去跟供應商們議價的能力。最終,上升的電費的成本亦只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我們必須明白這並不只是牽涉關乎電力公司的議題。香港任何一個行業都有機會面對類似局面。倘若特權法經常被引用,我們不難預計到投資者及商業夥伴對香港企業的信用評級(AAA rating)將會下降。這對香港的國際地位,以至是整個本地消費市場都會帶來深遠的影響 。

應在極端或特殊的情況下才引用

 就以即將招標興建的香港首個垃圾焚化爐作例。如果沒有特權法的顧慮,來自世界各地的投標者將視這為很好的合作機會。反之,香港政府可能會面對很大的局限,難以尋找理想的合作夥伴,以有效地推行這項對解決本港長遠的垃圾處理問題相當重要的基建計劃。

 然而,不行使權力及特權法的話,立法會還能運用甚麼權力要求企業適當地公開有關公眾利益的資料?

 權力及特權法在極端或特殊的情況下是適用的,例如在2008年用於調查銀行向未能承擔風險的投資者發售高風險迷你債券。但在非極端情況下,如電費調整,一個既能保持適當透明度,亦能保障商業機密資料不被公開的機制會較為合適。電力市場的《管制計劃協議》內訂定的規管機制就是其中一個例子。

 不少立法會議員跟傳媒都批評《管制計劃協議》是欠成效的方法以及計算出來的「昂貴」電費亦欠公允。這完全轉移了公眾的視線,要知道香港的電費即使在最高位時,也遠低於國際都市如紐約、巴黎、新加坡、倫敦和東京。在這些大城市營商的國際企業都能證明這點。事實上,《管制計劃協議》一直以來都確保市民能享用99.99%可靠、潔淨及價格相宜的電力,這正正維護了「公眾利益」 。

 在被極度政治化的電費議題下,近來開始有一些意見認為所有商業賺取利潤都是壞事。 「貪得無厭」確是壞事,但賺取利潤卻不應被視為同等。作為一位商人,我希望提醒讀者,商業機構並不是慈善團體。他們有義務在和商業夥伴(包括政府)的合作下,為股東賺取合理的回報。事實上,政府亦需要能夠賺取穩定盈利的商業夥伴。

 引用特權法實在有太多壞的先例,這就像毒瘤一樣危害著香港商界的未來發展。我們需要肩並肩維護香港和香港的商譽,政府和代表商界的立法會議員都反對在電費事件中引用權力及特權法。因為大家明白到有關法例一旦被濫用,香港的自由營商信譽一定會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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