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耀宗民建聯主席
上訴庭日前推翻了原訟庭的裁決,在外傭居港權案中裁定外傭一方敗訴。上訴庭認為,現時《入境條例》規定外傭在港工作不得視為「通常居於香港」,這個條文符合《基本法》,也就是說,外傭即使在港工作超過7年,都不屬於「通常居住」,所以不能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外傭居港不屬「通常居住」
《基本法》24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可以成為永久性居民。上訴庭認為,《基本法》24條第二款第四項提述「通常居住」,並無意賦予這個詞某個一成不變的意思。上訴庭指出,24條第二款第四項是從《中英聯合聲明》中完整複製而來,而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之前,「通常居住」一詞已在普通法中存在,其解釋根據不同語境並不盡相同,甚至存有爭議性;同時,當時已經有通過立法去調整「通常居住」含義的做法;另外,《基本法》也容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實行出入境管制。
因此,上訴庭認為97年後立法會同樣有權立法界定「通常居住」,以配合不斷改變的社會需要,只要有關的立法不偏離「通常居住」的詞意基本特徵。上訴庭認為這個詞意基本特徵是從社會的客觀角度去看,一個人在香港居住的目的並無不尋常之處。上訴庭否定了原訟庭認為只要一個人自願在港居住,並有確定的目的,就屬於「通常居住」的觀點。
此案有幾點值得留意。首先,上訴庭的裁決結果讓社會可以暫時放下大量外傭申請永久居留權的憂慮,以及外傭制度受到衝擊的擔心。但由於外傭一方可能上訴到終審庭,因此社會的憂慮並未最終解決。
第二,代表外傭一方的公民黨籍大律師李志喜在案中辯稱,《基本法》中「通常居住」一詞只有一個一成不變的意思,其來源是英國一個普通法案例。法庭批評這種講法,認為若果其後英國法庭修正自己的觀點,改變「通常居住」的意思,那香港又該如何自處?法庭指出若按李大狀的理據,堅持套用那個英國案例,那麼可能連越南船民、囚犯等都屬「通常居住」香港了。
「把關論」不盡不實
第三,公民黨一直宣稱,即使外傭勝訴,但政府仍然可以通過入境條例把關,例如要求申請人提供資料,證明他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例如在香港有慣常居所、有家人、有合理收入等。這個「把關論」不盡不實。其實原訟庭早已指出,雖然入境條例容許政府要求申請人提供那些資料,但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即使有人不能提供這些資料,不等於其申請必然失敗。換言之,所謂政府可以通過入境條例把關,在實際運作上並無必然保證。上訴庭的裁決在這個問題上並無表達意見,因此原訟庭的看法仍然是有效的。
雙非案與外傭居港權案不可混為一談
第四,據報道,公民黨成員湯家驊認為,裁決顯示政府可以根據社會需要修改入境條例,以阻截雙非嬰兒居留權。這個說法也是誤導。雙非嬰兒居港權和外傭居港權涉及兩條不同的《基本法》條文解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問題。前者涉及的是在香港出生的問題,後者涉及的是在香港通常居住的問題。前者簡單清晰,難以像後者那樣,在解釋上容許通過入境條例的立法再做修改調整。
總結而言,香港社會必須認識到問題未解決,必須做好應變準備。從負責任的角度出發,在萬不得已的時候,我們不能排除通過釋法,解決香港社會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一些人一味將問題淡化,或將一些問題混淆起來,只不過是為了開脫自己的責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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