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全浩 香港能源經濟學會會長
中國和日本的釣魚島紛爭未平息,不少人忽略了以能源資源角度去探討這次主權的紛爭,以下帶出各國出現海洋紛爭的種種因素。
中國對釣魚台擁有無可爭議的主權
不同國家對離岸島嶼或海域的主權劃分出現紛爭時,國際上有各種常用的解決方法。以東亞海域為例,最近韓國與日本的獨島之爭日漸激烈。其實,獨島基本上是受韓國所控制的,但日本並不承認,更多番作出抗議,以捍衛獨島的主權。直至韓國總統李明博突然登上獨島巡視,引起日本政府強烈的不滿,更表明會將獨島的主權問題提交予設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庭審理,提出單方面的申訴。
然而,除非與訟雙方均同意將領土問題交付給國際法庭裁決,否則日本的行動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國際法庭不會接納單方面的訴訟。同樣地,現在釣魚島是受日本所控制的,中國則一直強調擁有主權,所以,日方單方面採取法律行動是無效的。
事實上,一國決定將紛爭提交給國際法庭審理與否,當中涉及不同的考慮因素。首先,假如雙方國家均同意交付予國際法庭裁決,代表與訟雙方都必須接受最後的決議,其風險是雙方均有機會面對敗訴,因此,任何一方都會有所顧慮。
影響裁決的因素有很多,一是客觀的證據,二是法官的組成,因為裁判取決於法官,而法官的價值觀各有相異,有思維開放的,亦有思想保守的,未能確保完全客觀。所以,衡量過以上各種因素後,很少國家會採取此一解決方法。
原則上,所有國家都會根據《聯合國國際海洋法》中所設定的公約去聲索海域權利。當中較重要的條款包括,各沿海國大陸架的範圍不應超過320海里,大陸架指可聲索範圍內的海床上的石油天然氣資源;而各沿海國經濟專屬區的範圍只有200海里,經濟專屬區則主要指可聲索區域內的魚類資源。
由於大陸架的覆蓋範圍延伸至320海里,各國可聲索大陸架的範圍較大,所以不少國家的大陸架均有重疊,例如:印尼、馬來西亞、越南、中國等,非常普遍,因此海床上資源分配的爭議便油然而生。更重要的是,海洋紛爭涉及國家不同方面的利益,第一是船隻的通航,第二是捕魚的權利,第三是海床上礦物資源的開採權。
從現實層面而言,除了上文提到將海洋紛爭交給國際法庭審理外,另一個解決方法是談判。若雙方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及文化背景較接近,國家之間亦可通過談判以瓜分海洋資源,並和平地解決紛爭。以歐洲北海為例,上世紀六十年代發現大量油氣資源,由於鄰近北海的國家各方面背景相似,故很有效率地解決了重疊聲索問題。可是,東亞國家的情況複雜得多,綜觀日本、韓國及中國,其政治、經濟及文化的差異甚大,不易以談判解決紛爭。
破壞擱置爭議默契 難以共同開發
除此之外,共同開發是另一條出路,因為假如國家之間的談判失敗,只有透過共同開發才能和平解決海洋紛爭。以東亞國家及地區為例,中國大陸、韓國、朝鮮、日本、台灣、菲律賓等都依賴進口石油以維持供應,所以理智而言,各國無法以國際法庭或談判解決問題時,應嘗試共同開發油氣,使油氣資源可以和平共享,互惠互利。
若然單方面進行開發,例如甲國強行勘探或開發海域資源,乙國必定強烈反對,倘若反對無效,乙國會作出進一步的應對方法,如同樣於甲國勘探中的附近海域進行勘探,宣示主權。以常理而言,甲國為了避免正面衝突,通常會停止其開發行動。
假如甲國態度極之強硬,甚至派出軍艦保護工作人員及勘探船,而乙國亦不甘示弱,出動海軍保護其利益,便出現正面的軍事衝突。不過需要強調的是,這種機會微乎其微,於離岸石油勘探史中,筆者似未聽過。
總括而言,石油天然氣只是海洋紛爭的其中一個環節,其他紛爭包括魚類資源、航行權利及地緣政治,當中更牽涉到國防的戰略考慮,因此,國家之間只有透過和平理智的方式去達成共識,才能盡用海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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