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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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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真正認識「人大釋法」嗎?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1-09]     我要評論

何鍾泰博士 大舜政策研究中心主席

 梁愛詩的評論,是說到本港司法的問題。她說:「本港法律界包括法官在內,對中央與特區關係缺乏認識。」大陸和香港的法制大不相同,法官如不理會大陸與本港關係的政情,一旦判案令到本港或大陸行政難以執行。提請本港法律界與法官促進彼此認識,不但是善意,而且是有需要。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最近曾發言批評本港法律界包括法官在內「對中央與特區關係缺乏認識……如果知道中央同特區關係企鶱懮就唔會犯呢個錯誤」。梁愛詩這個批評源自終審法院法官審理吳嘉玲居港權一案時,曾說特區終審法院有權宣佈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行為無效或違反《基本法》。

人大釋法破壞本港司法獨立是錯誤見解

 梁愛詩的這番評論立刻引起本港司法界反彈,指其言論破壞香港司法獨立與法治精神。立法會更有人動議要成立特別委員會公開對梁愛詩展開質詢或批判。剛退休下來的終院法官包致金被問到此事時,則認為只憑梁愛詩一句話不可能破壞法治精神,但也不認同她的言論,這自不在話下。因為包致金當年也有份參與審吳嘉玲案,而且判政府敗訴,也因此觸發政府尋求人大釋法,也因人大釋法駁回了終院的判決,導致有人認為人大常委破壞了本港司法獨立,也終結了本港的終審權。

 其實,任何熟悉英美或其他憲制國家有關憲法的運作者,都不會對上述雙方辯駁感到大驚小怪。

 梁愛詩的這段評說,就《基本法》條文去看,她並沒錯,的而且確的是人大常委會有權可對來自特區政府提請釋法的案子,進行釋法。這是《基本法》寫明的,無可爭議。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主權也者,指的是代表國家立法的國會所立下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地方政府無地位可超越或否定國法,外國的國法也無可能超越他國的國法。這是主權國都享有的權利。何況吳嘉玲一案之所以遭致人大釋法,問題不出在「人大釋法」本身,爭論人大釋法而指向人大有無權這麼做,甚至說本港終院有權宣佈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釋法無效或違反《基本法》,這種說法是把本港終審法院置人大常委會於平等地位。這是錯誤的見解。

 第一,吳案交由人大釋法是出於特區政府和終院對判決有爭議,行政首長有權提請更上一級的人大作出最後裁決。這種司法和行政因案件起爭執而交由更高機關去裁決,那是很正常的事,談不上破壞司法獨立(在美國,會把案子交到憲法法庭去釋法。在英國,國會權力至高無上,即使立法前後矛盾,也沒違憲的問題,法官也只能酌情採用法律而已,不能說國會違法。)

 第二,中國行的是中央制,不是聯邦制,後者州與聯邦政府在憲法中各有其司法權利,若是司法權屬州政府,聯邦無權過問,前者權力集中在中央政府,由上而下,權制有層次,不能踰越上級。香港特區與中央的關係,也是以中央其他機關去制衡。

 至於批判梁愛詩言論的本港法律界,他們的話如果指的是法理大過任何機關或個人的權力,對的法理不可以因人因權而加以超越,在理論上、哲學上,那是很正確的,正如美國總統尼克松的「水門案」那樣,尼氏本人涉及偷聽政敵的罪名,他的總統權力不可能為他開罪,是淺顯的道理。可是本港的吳案終院有權作出其判決,政府也有權提請人大釋法,人大釋法也依《基本法》辦事。三方都依足司法程序辦事,司法程序既沒被濫用,至於最後判決結果,誰勝誰輸也只有尊重司法結果,輸打贏要,那不是司法遊戲應有的規則。說是案的最終判決破壞了本港司法獨立,破壞本港最終司法權,那是政治說法,不是法制的說法。

促請法官認識內地是善意的提醒

 談到梁愛詩的評論,她倒是說到了本港司法的問題,她說:本港法律界包括法官在內,對中央與特區關係缺乏認識。她說的「認識」可分兩個層次去看:一是對政情的認識;一是對法制的認識。作為現代的法制國家,哪怕在英國或美國這兩大普通法的國家,法官在判決案件時也非完全漠視當時的政情需要而配合行政作出相應的判決。這種情況在英美非常顯著。例如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總統提名時必然會考慮政治理念與立場與己相同的人選。檢察長在組織法官人選出庭審案時,也會找「自己人」的法官出馬。例如戈爾與小布什在佛羅里達州出現大批選民資格被取消的法律爭執,佛州是布什的弟弟當州長,戈爾敗訴,上訴到聯邦法庭,布什把關,戈爾再敗訴,因為九名法官中,有五名過去是由共和黨總統提名當法官的。由此可見,司法完全超然於政情,是個理想,與現實差遠矣。

 就政情這點來看內地與香港,兩地政情迥異,法官如不理會大陸與本港關係的政情,一旦判案令到本港或大陸行政難以執行,處此情形下,便會迫使行政長官更多尋求人大釋法了。

 此外,美國憲法法庭面對早在二百多年便制訂下來的憲法,早已是陳年舊版了,要使用它來處理新時代的新事物,非配合行政辦案不可,著名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便因偏向聯邦政府來辦案而聞名。

 其次,大陸和香港的法制大不相同,提醒本港法律界與大法官促進彼此認識,不但是善意,而且也有這需要,例如由人大釋法的體制,便出於法制沒憲法法庭,聯邦與州有權利爭議,便由此憲庭審訊。英國沒釋憲的專門機關,與人大全權包辦立法和釋法類似。如能多了解與認識兩地法制的不同,可省卻不少兩地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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