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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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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刀明槍:梁愛詩言論無錯 公民黨搞白色恐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1-12]     我要評論

卓偉

 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現在梁愛詩不過是就本港的司法制度發表一些意見,既不涉個別案件,也不涉法官判案,試問如何影響司法獨立?況且,梁愛詩的言論本身並沒有錯,司法,與政治、經濟等制度一樣,都會面對一個不斷更新演化檢討完善的過程,梁愛詩指本港法官應加深對內地法制的了解,這並非要改變「一國兩制」,而是出於善意提醒,為的是理順兩地法制,關係本港社會利益。公民黨不但將有關言論上綱上線,誤導公眾,而且更用過時的藐視法庭罪去恫嚇市民,這些行為正正是褻瀆法律,最應受到譴責。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早前接受報章訪問時指出,法律制度可因時代而改變;又指外界對「一國兩制」、司法獨立的理解有偏差。反對派政黨隨即將梁愛詩的言論上綱上線,公民黨黨魁梁家傑稱梁愛詩是向港人最珍惜重視的法治「宣戰」。湯家驊更指,梁愛詩的言論已令公眾對法官、法制失去信心,直言對方的言論已超越至損害法治的界線,或已觸及藐視法庭一罪,促請律政司研究及回應云云。公民黨對於梁愛詩的批評毫無道理,更是故意誤導公眾,製造白色恐怖。看來,真正向法治宣戰正正是公民黨一班不斷玩弄司法的大狀。

損害司法獨立是偷換概念

 公民黨批評梁愛詩的言論損害本港司法獨立,明顯是偷換概念。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現在梁愛詩不過是就本港的司法制度發表一些意見,既不涉個別案件,也不涉法官判案,試問如何影響司法獨立,如何影響社會對本港司法的信心?梁家傑的說法完全是一派胡言,外界對司法制度提出一些意見,在他們眼中就是損害司法獨立。然則,公民黨之流屢屢鑽本港司法制度的空子,不斷對政府發動司法狙擊,難道以司法來干涉政治就是捍衛司法尊嚴?

 況且,梁愛詩的言論本身並沒有錯,司法,與政治、經濟等制度一樣,都會面對一個不斷更新演化檢討完善的過程。《基本法》指出的「五十年不變」是指資本主義制度而非各項社會制度。否則「五十年不變」,現在立法會何來70個議席?又何來「超級區議會」議席?更不要說回歸十五年在經濟制度的各種轉變。就是在法律制度上,過去大律師與事務律師涇渭分明,只有大律師才可出庭辯護,現在合資格的事務律師也可以,這不是改變嗎?這不是一種進步嗎?梁家傑等人口中說的不變,不過是保障大律師特權的不變,保障他們可以繼續玩弄司法的不變而已。

 事實上,梁愛詩的言論只是提到本港法官應加深對內地法制的了解,不能只以普通法的原則去理解《基本法》,這並非要改變「一國兩制」,也不是干預司法獨立,而是出於善意的提醒,為的是理順兩地的法制,關係本港社會的利益。不要忘記,當年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上的錯判,結果導致了今日鬧得滿城風雨的「雙非」問題。本港法官能夠多了解兩地法制,對香港肯定有利無害。公民黨有必要如此反應過敏嗎?梁家傑更粗鄙地指梁愛詩說法「狗屁不通」,批評她言論不負責任。真正「狗屁不通」的正正是梁家傑一班將理性的法制討論政治化的政棍。

 最離譜的是,公民黨竟以所謂藐視法庭罪去打壓言論自由,不讓人就司法制度發表意見。這已經不是第一次,當年前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侄女襲警案,引起社會公憤,余若薇立即走出來引用藐視法庭罪,去恫嚇市民不准評論案件;再如公民黨因協助外傭爭取居港權受到外界狠批,余若薇又以此來恐嚇市民及傳媒「收聲」;估不到這次連梁愛詩發言也受到恫嚇。然而,根據普通法,若法庭頒令指出審訊過程中某些情節、人名不准作出報道,又或有針對性點名對報紙或人士作出某些規定和約束(如交出採訪筆記、錄音、錄像、消息來源),而報紙又不執行命令,新聞工作者就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否則,市民和新聞工作者對已經判決的案件進行評論,是不會以藐視法庭罪起訴的。而且,隨著時代的進步,不少普通法國家已對藐視法庭罪進行多番修改。

藐視法庭罪過時 公民黨誤導市民

 英國在1981年修改的《藐視法庭法》,界定在3個條件之下新聞媒體可以「免責」:一是「合理注意」,即如果出版商已盡合理注意義務而仍不知道也沒有理由懷疑有關的訴訟正在進行。二是「公正、善意」,即媒體如果只是公正、精確、善意地報道一個公開訴訟程序,其行為不構成嚴格責任規則下的藐視法庭罪。三是「公共利益」,即新聞媒體只要善意地報道案件或其他有益於公共利益者,即使有妨害訴訟程序或對陪審員造成偏見的危險,且這種後果只是附隨性時,就不構成藐視法庭罪。

 導致英國修例的原因,是源於「泰晤士報訴英國」案。該案中,一家藥廠因生產的鎮靜劑使許多婦女產下畸形兒而成為被告。《泰晤士報》準備發表一篇文章,以表明製藥廠在製藥過程中未盡謹慎義務。經檢察官申請,初級法院對此文章發出禁令,案件上訴到上議院法庭,該庭維持頒布禁令的判決。《泰晤士報》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1979年,該法院裁定:英國上議院法庭頒布的禁令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泰晤士報訴英國」不但令英國大幅修改藐視法庭罪,而且宣告媒體及社會人士只要基於上述三個條件,就案件發表意見不會構成藐視法庭罪,更遑論就司法制度發表看法。比較而言,本港的藐視法庭罪實屬過時。當然,這個評論又可能被公民黨指是藐視法庭了。

 「泰晤士報訴英國」案已經是30年前的案件,梁家傑等一班大狀,不可能不知道,但他們卻繼續用藐視法庭罪要梁愛詩「禁聲」,說明梁家傑不但在法律條文上誤導公眾,更是利用過時的條文來恫嚇公眾,這些行為正正是褻瀆法律,梁家傑及公民黨一眾大狀,扭曲法律為政治服務,才是最應受到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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