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鐵川 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
本月2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會見梁振英先生時所發表的講話,一方面強調十八大報告提出關於港澳工作的大政方針與中央長期以來對港的方針一脈相承,絕無改變;另一方面指出關鍵是要全面準確理解「一國兩制」,尊重及維護《基本法》權威。我覺得習總書記的這段話體現了他一以貫之的求真務實、實幹興邦的領導風格。香港社會是個多元社會,沒有多元,社會就難有活力,但如果只有多元、沒有共識,社會就難免無序。香港多元社會中的共識就是基本法,基本法是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
十八大報告提出處理「一國」和「兩制」關係的原則之一,是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相結合。我個人體會,所謂堅持「一國」原則主要是兩句話:一是尊重、維護中央政府由於擁有對香港的主權,而享有對香港的憲制性管治權;二是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政府的法定授權。
鄧小平所講兩個不變
所謂尊重「兩制」差異也主要是鄧小平講的「兩個不改變」:一是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不改變,二是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不改變。這兩者長期共存、求同存異、互相借鑑、共同發展。這些話蘊涵於基本法的立法理念中,多年來也一再被國家領導人和香港許多有識之士所闡發。
主權和治權歷來不可完全分割。當年中英關於香港問題談判時,英人就曾有過「以主權換治權」(香港主權還給中國,英國保留對港治權)的企圖,遭到了鄧小平先生的嚴詞拒絕。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治權方面,中央和香港特區都有份。
香港大學法學院學者們編寫的《香港法概論》指出,中央政府對港管治權不止外交國防,而是擁有10大權力;近來再讀被港人譽為「4大護法使者」之一的蕭蔚雲前輩的《香港基本法講座》(香港文匯出版社編印),他認為,中央政府對港權力也不止外交國防,而是擁有如下7大權力:
一、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二、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這是一種國家主權的體現,是行使國家主權與高度自治的結合。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某些事項須報中央備案。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同時,通過備案的方式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
五、有些重要政治經濟事項須經中央授權、許可或批准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才能實施。因為這些事項「涉及國家統一、主權和安全問題」。
六、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
七、在特定情況下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中央須保持某些權力
鄧小平先生說過:「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大家可以冷靜地想想,香港有時候會不會出現非北京出頭就不能解決的問題呢?……基本法要照顧到這些方面。」
我此篇短文純粹是學習鄧小平、習近平等領導人講話和基本法之後的一點感想,沒有任何透露甚麼新訊息的用意,甚至可以說是舊調重彈。
(本文轉載自2012年12月24日《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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