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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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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從法治方面保障港資本主義制度不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30]     我要評論

孟 樓

 香港有些人總擔心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會否改變,我認為其原因之一是對中央政府確保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的法治措施不清楚,因此需要傳媒向香港社會加以宣傳介紹。

一、《中英聯合聲明》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變

 1990年4月,基本法草委、北京大學教授王鐵崖接受文匯報記者採訪時說,有些人總是對《基本法》裡中國政府對香港既定的各項方針政策的穩定性產生懷疑。事實上,這種懷疑無論是從法律的或政治的角度來分析,都是不必要的。一般來說,任何憲法授予地方政權的權力,都是可以通過修改憲法加以更改或取消。但是,對於《基本法》裡中央政府對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來說則不可能,換句話說,將來中國憲法即使出現修改,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在50年內都不能修改。因為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已經載入《中英聯合聲明》,如果一定要修改,除非先行修改聯合聲明。

 他說,按照國際法原則,任何國家簽訂了國際協議,除了經過法定的程式修改以外,絕對不能以國內法為理由加以修改或者取消,無論這個國內法是憲法、還是其他法律。按照這個原則,《中英聯合聲明》是一份國際協議,現在《基本法》裡中央政府對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同時也是聯合聲明內容的一部分。所以,從1997年7月1日開始的50年內,無論中國憲法出現甚麼樣的變化,這些基本方針政策也不能修改,否則就等於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

 他還說,這份聲明不是被迫簽訂的,而是主動提出、自願簽訂的;是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是拿到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了的。這樣的聯合聲明是可以不到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的,但中央政府為了使香港同胞放心,仍然拿到聯合國秘書處去登記。像這樣隆重的方式,是任何條約所沒有過的。這些都是中央政府決心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最有誠意的具體表現。另一方面,中國履行國際協議的信譽也是有口皆碑的。當時英國外相也說過,中國政府遵守國際條約的信譽是好的。外國的法律專家也認為,中國從來沒有毀約的嚴重事例。(見於《基本法的誕生》46、47頁)

二、《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含義之一就是防止香港高度自治受到干擾

 《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是指憲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而不是指中央人民政府所屬的每一個部門,這些部門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無直接管轄權。根據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的各個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遵守基本法,凡基本法規定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的事務,國務院所屬各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不能進行干預,必須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

 所謂「直轄」,就是指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再沒有一級行政機構可以管轄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之上只有中央最高國家機關,其他任何機關不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轄權。為了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保證基本法的實施,基本法第22條還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這裡體現了國家對內地的國家機關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去設立機構也採取嚴格管理的精神。首先是要有需要,沒有需要的可不必設,其次要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同意,沒有得到同意的不能設,再次要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未批准不能設。

 《基本法》第22條還進一步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員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這裡也說明中央對於內地的人員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從嚴控制的精神,因為香港地區不大,內地人員不宜大量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香港特別行政區將無法承受。因此,規定香港特區政府直轄於中央政府,也是為了防止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受到不應有的干擾。

三、不能違反「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政策是修改《基本法》必須遵守的原則

 《基本法》是「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政策的法律化,為了保持其權威性、穩定性,《基本法》第159條對《基本法》的修改從程式和實體兩個方面作了嚴格的限制。

 從程式上來說,一是第159條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提案權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三家擁有。而其他法律的修改提案權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之外,還有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大開會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三是有關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從實體上來說,基本法第159條規定了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已清楚載於《中英聯合聲明》之中。

 綜上所述,正如王鐵崖教授指出的那樣,無論是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政治的角度,香港資本主義的前途的保障是很充分的。既有中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又有《基本法》的詳盡細緻規定,還有《中英聯合聲明》的一定約束。在這樣的情況下,實在想不出還有甚麼更好的保障方法了。(見於《基本法的誕生》48頁)

 (本文轉載自《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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