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幼岐
「佔領中環」的發起人戴耀廷說,他請教過一些熟悉刑事法律的同事(相信是指港大法律系的某些教師),他們都認為,發起「佔中」,並不犯法,發起「佔中」者到現階段的所言所行,也並不犯法。
戴某人在公眾場合作以上解釋時,一派沾沾自喜、洋洋自得的樣子。假如從另外的角度予以研究、分析,戴某人熟悉刑事法律,同事的表示,可以有不同的含意:其一,既然大家是同行兼同事,敷衍一下戴某人又有何不可?其二,與戴某人是「真朋友」,倘若「佔中」成功,說不定跟著可以撈多少「政治油水」。其三,與戴某人交情普通,為顧及戴之面子,不想令戴某人難堪,就順其所好,說發起「佔中」、教唆「佔中」並不犯法。其四,心中對戴某人早就不滿,但大家沒有撕破臉皮,那就讓他去「佔佔佔」, 最終看他失敗,甚至看他被捕、坐牢。其五,將「佔中」當作猴戲,好吧,你去「佔中」吧,咱們等著看「好戲」。
假如真有「熟悉刑事法律」的人對戴耀廷說過煽動、教唆「佔中」不犯法,這很大可能是誤導,說不定是有人故意作弄戴某人。社會上時不時會發生謀殺案、打劫案、盜竊案,在現場動手的人無疑有罪,但在幕後策劃、組織的主使者,常常是罪更大、判刑更重。我輩小市民雖然不懂法律,並非專業人士,但主犯、從犯、同犯的區別還是能明白的。這其實說不上是甚麼專業,只不過是法律常識而已。
戴耀廷等人發起、組織、煽動、教唆必然犯法的「佔中」,事實上就必然成為這一大規模違法行動的主謀、主犯、主使者。有此「身份」而並不犯法,那恐怕只有鬼才相信了。
照常理說,戴某人假假地也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論法律知識,比我輩小市民強多了。戴某人知法犯法,更揚言發動「佔中」後,已做好了坐牢的準備。既知如此,何必當初?假如戴某等人一意孤行,開始「佔中」之日,若果真出現暴力及堵車堵路等違法行為,警方理應有責任予以拘捕。作為主謀、策劃者和組織者,即使當時不在現場,也有必要將之「送官究治」。按常理及法律常識推論,主謀罪加一等,判刑不在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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