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真普聯」聲稱他們提出的三個方案符合基本法。事實恰恰相反,他們的方案完全違反了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在香港實行普選的依據是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任何普選方案的設計必須以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為基礎。他們的方案不符合基本法有關「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規定,既不是提名委員會的機構提名,也沒有按民主程序的要求。他們甚至連人大決定有關提名委員會「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組成的規定都不提,對人大決定缺乏起碼的尊重。「真普聯」聲稱爭取普選,但提出完全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方案,結果只會扼殺本港的普選進程。
「真普選聯盟」昨日公布了三個由學者顧問團建議的2017年特首普選方案:一、在現有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上,再加多400多名民選區議員,在扣除重複人員後,提名委員會人數大約為1,500人;任何人只要得到十分之一委員支持或百分之二登記選民,即約七萬至八萬人具名支持,便可成為候選人。二、將全港分為約20個區,以比例代表制平均在每區選出20名提名委員,整個提名委員會將由約400人組成;只要獲提名委員會十分一委員支持,就可以成為候選人。三、提名委員會由現屆所有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組成,人數約為500人;任何人只要得到十分之一委員支持或百分之二登記選民具名支持,便可成為候選人。
提名委員會的三個要素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2007年12月29日,人大決定明確指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今年3月24日與部分建制派議員座談,會上的講話中進一步解釋,「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一種機構提名。正因為是機構提名,才有一個『民主程序』問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義就是提名委員會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驟和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定產生普選下的特首候選人」。
歸納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名委員會有以下三個要素:一是由整個提名委員會作機構提名,而非個別委員的個人提名;二是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須「參照」選舉委員會的構成,而現行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分為四大界別︰(1)工商金融、(2)專業、(3)勞工、社會服務和宗教界及(4)政界,將來的提名委員會也應「參照」有關分類以符合均衡參與和廣泛代表性的原則;三是提名委員會須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民主程序」可理解為少數服從多數,由提名委員會表決選出特首候選人。
「公民提名」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真普聯」三個普選方案中,不論是增加400多名民選區議員,或是全由所有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組成,都令委員會的構成比例嚴重單一,違反了《基本法》規定的「廣泛代表性」要求。提名委員會應「參照」選舉委員會的四個界別,現在變成只有政界一個界別,顯然與人大常委會決定相違。至於將全港分為20多個區間接選出委員,更是顛覆了整個提名委員會制度。
「真普聯」還提出,可以百分之二登記選民,即約七萬至八萬人就可提名一位特首候選人,這種「公民提名」方式是名副其實的三違反:一是提名委員會成員變成了全港合資格選民,違反了人大決定提名委員會須「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方式的規定;二是違反了基本法規定提名委員會須以機構提名的要求,正如喬曉陽在發言時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無論是按照內地法律的解釋方法,還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釋方法,按字面解釋,這句話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員會提名』,再怎麼解釋也不是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三是違反了基本法有關「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的規定。
「真普聯」高舉爭取普選的旗幟,但卻提出與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相違的方案,絕非理性務實的商討態度。在香港實行普選的依據是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普選方案的設計必須以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為基礎,而非《國際人權公約》。「真普聯」堅持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方案,結果只會扼殺本港的普選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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