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基亮 法律博士候選人
陳偉業再次因非法集結被控,在鎂光燈下他每每裝出為公義不惜一切的姿態,在法庭內,卻心知「政治打壓」一說無助減刑,反因侮辱裁判官或增「藐視法庭」一罪,便認罪求饒。表裡不一,兩面不是人,好比陳玉峰。每次受罰,步出法庭就重彈「公民抗命」舊調,筆者質疑這些自居「為公義組織社運」的政客是否明白公民抗命的意義。
公民抗命不是一個植根本土的概念,在西方傳統,它最核心的四大元素為:conscientiousness(良知)、communication(溝通)、 publicity(公眾)、non-violence(非暴力)。就良知而言,參與公民抗命的人為公義抗爭,並非為自己或政黨撈政治本錢,「人民力量」元旦遊行動機何在?抗命的原因往往是具體、清晰易見,並非空泛無意義的口號,如「下台」或其他羞辱字眼。癱瘓私人物業、抵抗非政府決定亦非公民抗命(如去年梁國雄、毛孟靜、曾健成佔地阻止發展商建樓)。
抗命的人很多時候是無權無勢,良知促使抗命者在保護社會利益的前提下,喚醒大眾,重新審視不公的法律。立法會議員如陳偉業理應有更合適的方式影響政府、教育大眾,而非肆意亂喊公民抗命,損害香港經濟命脈。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甚至認為要有「極不公義」的情況才可採取抗命這最後手段;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更認為:若然參與政治的權利健全(沒被剝削),公民抗命並非市民應有的權利,更不值得拿社會福祉作對抗的籌碼。諷刺的是,陳偉業每每在立法會搗亂,被逐出議會便提早下班。他自行放棄法律賦予議員監督政府的大權,反過來在街上狂吠,聲言爭取公義。
由於公民抗命旨在教育大眾,抗命形式要得到大眾注意。故蒙面滋事、襲擊警員等行為皆符合不了與社會溝通、非暴力等原則。最重要的是,公民抗命的人會欣然接受法律制裁,而不會害怕因入罪失去議員薪水而抗辯。更進一步來說,真正抗命者,如馬丁路德金,會主動投案認罪,好讓市民反省法律是否不公,直接以犯人身份跟社會對話,接受懲罰令大眾看清是非對錯。陳偉業不認罪,法庭早已表示不接受他以公民抗命抗辯,更何況他的所作所為並非公民抗命,而只是非法的滋事行為。
暴力政黨以公民抗命挑戰港府,甚至中央,暴露了他們的無知。公民抗命與推翻政權是不可兼容的概念。馬丁路德金曾說:「我從不反對我參與其中的政治體制(the political regime I acted in),我只是反對歧視政策。」陳偉業把抗命當作擋箭牌,喊了這麼多年,仍不知道公民抗命並不是革命作亂,而是在現行政法框框內的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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