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
「真普聯」早前委託學者團研究特首普選建議,社會都期望學者團能夠以較超然的角度,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規定的框架下,提出既符合法律要求,又顧及香港實際情況和民主發展的普選方案。然而,「真普聯」提出的3個特首普選方案,卻明顯與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符。「佔中」發起人更語帶要脅指,如果中央不接納「真普聯」方案,「佔中」將難以避免。這不啻是以「佔領中環」要脅中央接納一個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方案,迫中央不要依法辦事,這難道是學者應有的所為嗎?李柱銘早前提出的方案,尚且願意顧及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現在「真普聯」的方案完全置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於不顧。試問,如此背離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方案,如何凝聚社會共識?如何得到中央的接納?
「真普選聯盟」前日提出的3個普選方案,被輿論批評為不符合基本法以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其中百分之二登記選民便可提名一位特首候選人的建議,更引起社會上廣泛質疑。
「真普聯」方案三違反
「真普聯」提出的3個特首普選方案,雖然都設有提名委員會,但在委員會的構成上卻明顯與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符,當中主要有三點:一是不符合基本法中「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規定;二是不符合人大常委會有關提名委員會「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組成的規定;三是不符合提名委員會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規定。
鄭宇碩指提名委員會不一定要以機構形式提名候選人,作為一名學者竟然提出如此扭曲基本法的說法,確實令人詫異。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明確指出「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當中指的是整個提名委員會以機構方式提名,而非提名委員個人提名。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今年3月24日與部分建制派議員座談會上的講話中進一步指出,「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一種機構提名。正因為是機構提名,才有一個『民主程序』問題。大家看一下《基本法》附件一現行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由不少於15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聯合提名,這裡就沒有『民主程序』的規定。因為選舉委員會是委員個人提名,而提名委員會是整體提名,機構提名,所以才需要『民主程序』……『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義就是提名委員會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驟和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定產生普選時特首候選人」。
提名委員會須以機構提名
由喬曉陽的講話也可以看到,「真普聯」提出以百分之二登記選民提名,完全顛覆了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而且,人大常委會已經訂明提名委員會須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意即參照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界別即(1)工商金融、(2)專業、(3)勞工、社會服務和宗教界及(4)政界的結構組成提名委員會。「真普聯」方案根本就不理會人大決定有關「參照」的要求,試問這3個方案,怎可能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與李柱銘方案不能同日而語
「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任何普選方案都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辦事。學者研究政改方案理應依法辦事。然而,現在「真普聯」不但提出不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方案,「佔中」發起人更語帶要脅指,如果中央不接納「真普聯」方案,「佔中」將難以避免,這不啻是以「佔領中環」,以癱瘓香港的利益要脅中央接納一個不合法方案,迫中央不要依法辦事,這難道是學者應有的所為嗎?這是理性商討應有的態度嗎?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早前提出的方案,尚且顧及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表示接受將來的提名委員會沿用現時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也接受提名委員會採「機構提名」,即委員會內少數服從多數。現在「真普聯」的方案完全置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於不顧,與李柱銘的方案相比,差別簡直令人難以置信。試問,如此背離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方案,如何凝聚社會共識?如何得到中央的接納?
要成功落實2017年特首普選,社會各界都應以理性務實的態度,在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框架內求同存異,縮窄分歧,從中求取一個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得到大多數市民認同的方案。「真普聯」如果是真心推動落實特首普選,現時就應返回法制軌道,重新提出符合基本法與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方案。如果堅持迫使中央接納不合法的方案,甚或以「佔領中環」等激進手段迫使中央就範,結果只會令本港政制再陷死局。到時,「真普聯」要為此承擔歷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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