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庶
余若薇昨日發表了「公民提名是權利,不是叫價」的文章,強調一定要「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才算符合基本法。她還引述了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的條文,結果是自打嘴巴,違反法律者,自己留下了犯法的證據。這一條條文,很清楚地列明「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余若薇故意漠視「依法」兩個字,就變成了無法無天了。任何國家和地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經由法律規定的,香港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經過基本法所授與的。基本法四十五條把提名的權力授予了提名委員會。所以,反對派提出的「公民提名」,都是違背基本法的,不可能被採納。
余若薇還說基本法沒有說明什麼叫做廣泛代表性,這也是睜著眼睛說瞎話。人大常委會已經講清楚了提名委員會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任何憲制的發展,都不是從天而降。基本法的附件一,已經清楚說明了選舉委員會廣泛代表性的內涵,就是指包括了基層和勞工、工商金融界別、專業界別和政界人士,這就是把香港不同階層不同專業不同社會地位的人都包括進去了,這樣就是廣泛代表性的意思。余若薇故意視若無睹,說明她對基本法蓄意進行刪改和否定,在她心目中,基本法完全可以踢開不要。因為她在2010年就搞過「五區公投」,目標就是要推翻基本法,把香港帶到「港獨」的道路上去。「公民提名」,不過是「五區公投」的發展而已。
「公民提名」,不可能均衡地代表不同界別不同專業不同階層。有些人說,6萬個公民,不是比1,200人更有代表性?這個觀念大錯特錯。6萬人,只不過是3百多萬選民的六十分之一,那麼,其餘六十分之五十九,就沒有人代表了。代表性不足,是明擺著的。
至於選舉委員會的4個界別,卻包括了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人大代表,選民的基礎涵蓋了3百多萬選民,選舉委員會還特別注重在香港現行的政治和經濟各領域運作中,有廣泛代表性和影響力的社團、機構、專業組織、工會,保證了有威望、有代表性、熟悉政治的翹楚人物進入委員會,能夠體現各個階層和各方面的意向。余若薇天馬行空,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胡說選舉委員會成員,僅代表百分之七的選民,這根本是扭曲事實。單單是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就代表了3百多萬選民。難道余若薇可以說,他們僅僅代表百分之七的選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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