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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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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強時評:違法就是違法 「公民提名」絕無空間變合法


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資深時事評論員

特首和特區政府的兩份政改報告,全面客觀、持平中肯地總結和梳理了歷時近半年的公眾諮詢結果,顯示主流民意熱切期盼依法如期落實普選。反對派提出的「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悖逆主流民意,絕無空間變合法。反對派聲稱「政改報告未封殺『公民提名』」、「未對『公民提名』落閘」、「『公民提名』仍有爭取空間」,都是自欺欺人的謊言。廣大市民不要被這些謬論誤導,不應再虛耗時間和精力在「公民提名」爭論之上,應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法治軌道上推動普選。

政改報告全面、準確、客觀地反映社會上各種不同的政治訴求,違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的建議也被列入。但「公民提名」被寫入政改報告,不等於改變了其違反基本法的性質,也並不意味荅S區政府在這個原則立場上會作出絲毫的讓步。例如雨果的《巴黎聖母院》,寫入了敲鐘人加西莫多和副主教克洛德兩個典型,這是兩個完全相反的形象,並不等於這兩個完全相反的形象就可以無分善惡、魚目混珠。畫公仔不必畫出腸,因為無論從法理上講,還是從主流民意看,「公民提名」違法就是違法,絕無「爭取空間」。

報告「未否定『公民提名』」說法不正確

兩份報告都指出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其提名權不可被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繞過。報告還指出,有不少團體和人士,包括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指出包含有「公民提名」元素的方案都不符合基本法第45條的要求。這充分說明,所謂兩份報告「未否定『公民提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反對派聲稱「政改報告未封殺「『公民提名』」、「未對『公民提名』落閘」、「『公民提名』仍有爭取空間」,更是自欺欺人的謊言,違反法理和事實。

「公民提名」誠不攻自破之說

從法理上講,早在去年8月,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對公民黨梁家傑邀請出席「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研討會的回信中就已指出:「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張曉明毫不含糊、擲地有聲地指出,「『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年1月29日在報章撰文,引用普通法中「明示規定則排除其他」的詮釋原則,意思是指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而基本法已經清晰授權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公民提名」削弱或繞過提名委員會,顯然違反基本法。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立法會上海之行的講話中明確表示:「有些人主張『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立法會議員提名』等等,意圖取代提名委員會或者架空提名委員會,在法律性質上就是要改變和削弱基本法明確規定的唯一行使提名權的提名委員會的法定地位,這些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

香港的兩個法律專業團體,都明確指出「公民提名」有違基本法,從法理上講,是以法論法。大律師公會指出,基本法第45條明確表明,特首候選人只可透過提名委員會產生提名,即指「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基本法。律師會指出,提名委員會是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唯一途徑,因此「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等,會取代或削弱提委會權力的建議都不合乎基本法。

反對派一直糾纏於「公民提名」,聲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間接確立了「公民提名」的權利。但是,《公約》第25條只涉及選舉權,並不涉及提名權和被選舉權。所謂「普及而平等」,從來只適用於選舉權,而非提名權,各國各地選舉的提名權都不可能是普及而平等。舉例來說,過去200多年來,哪位美國總統不是在民主、共和兩黨之間產生?沒有驢象兩黨背景的候選人又有哪個曾經成功當選?再以英國為例,其推行的是議會制度,要成為首相,必須是下議院議員,普通民眾根本不可能成為候選人。就連英美這樣的標榜「民主典範」的國家,都絕對做不到反對派聲稱的普及而平等的「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反對派將「國際標準」、「真普選」、「公民提名」等強加入香港普選之中,這是在法治軌道之外另搞一套,根本與香港的法律地位不相適,必然會對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造成衝擊,不利香港的根本利益和繁榮穩定,其後果只會阻礙香港民主發展和搞亂香港。

不應在「公民提名」議題上浪費時間精力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於2月27日為政改諮詢作中期總結時,明確指出「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不應在這個議題上浪費時間和精力,政改討論須回歸到基本法法律基礎的正軌;否則,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這個目標,就會變成「鏡中花、水中月」。林鄭月娥今次又再呼籲不應再虛耗時間和精力在一些法律、政治和實際操作上均難以落實的建議,又說若政治團體只是堅持一己立場而不願妥協,恐怕將錯失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機會,令全港市民大失所望。

「公民提名」違法就是違法,絕無空間變合法。主流意見認同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也說明「公民提名代表主流民意」之說不合事實。社會各界應堅持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軌道上推進普選,不要再虛耗時間和精力在「公民提名」這類違反基本法的建議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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