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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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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引領香港普選之路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會長 陳曼琪 律師

國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頒布基本法,毫不含糊地指出國家對港行使主權,香港是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任何意圖削弱人大常委會憲制權力的基本法詮釋,無異於否定國家憲法第31條,亦是否定基本法。

基本法比中英聯合聲明進步

港人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權利首見於基本法第45條。中英聯合聲明只訂明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無提及普選產生。因此,港人普選行政長官權利源自中央政府的主權行使,是授權的權力及監督的權力。

基本法訂明了中央政府對香港普選的憲制責任,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須經中央政府任命,此為國家行使主權的體現。若說中央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授權及監督基本法的實施是不合理的選舉限制,無異於無視國家對香港行使主權,罔顧歷史、法律和事實。香港不是一個國家,只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基本法第45條對行政長官選舉的規定,包括提名委員會須具「廣泛代表性」,並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等,不僅是一個民族及國家的堅持,亦有國家及本地的法律依據,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絕非無理限制。

基本法無不合理限制

基本法的施行必須是客觀的、可依據的、可預見的及穩定的。若任何人忽視或罔顧基本法的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只以其政治以及其他原因及目的,錯誤地指基本法第45條言詞廣泛,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及「民主程序」提名是沒有限制性的,不顧該條所列之「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原則及基本法附件一;不顧國家已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不顧香港直轄於中央政府,不是一個國家的事實。這是對基本法不客觀、不全面、脫離事實及錯誤的詮釋,有斷章取義及誤導成分,無助香港達至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共同願望。

有指基本法第45條應涵蓋整個政治光譜。此表述並非法律的要求及客觀的準則,損害法治,斷章取義,錯誤地運用「如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的普通法原則,亦有違中英聯合聲明、國家憲法及基本法。

現今的香港民主政制發展模式,只有比英國殖民管治時代更進步,比中英聯合聲明更明確。我們現在最迫切的工作,是凝聚共識,在現有基礎上依據人大常委會決定及基本法優化及推進政改,進行政改五步曲,務使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政改方案,邁向及實現2017年普選之路。

香港民主發展將依據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永不停步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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