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勝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執行會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深圳主辦了三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座談會」,本人代表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參加了「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並發表了意見。本人提出四點建議:第一,根據人大決定有關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的要求,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提名委員會,應按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框架設計,人數維持現行選委會的1200人,每個界別300人;第二,行政長官候選人須得到提名委員會過半數通過,這是基本法規定的機構提名須體現集體意志的要求,也是均衡參與原則的要求,亦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第三,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為2至3名,因為特區成立以後的特首選舉,也多為2至3位候選人;第四,人大常委會須就特首普選的重大問題「一錘定音」,作出規定,息紛止爭,確保順利落實普選。
人大常委會在就香港普選問題作出決定前夕,前所未有地在深圳連續舉辦三場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既體現中央對香港社會民意的高度重視和推動依法落實普選的誠意,也釋放了一些重要而權威的信息,亦再次表達了社會各界希望依法如期落實特首普選的主流民意。
提委會維持選委會的組成辦法
香港社會對於2017年特首普選問題存在重大爭議,爭論曠日持久,浪費了社會大量時間和精力。反對派在政改討論中,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之外另搞一套,不斷重複他們瑣碎冗長、毫無建設性和可行性的所謂「國際標準」、「真普選」、「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制」等。為了息紛止爭,人大常委會有必要為政改爭議「剪布」,就特首普選的關鍵要素作出明確規定,為香港實行普選確定正確方向,避免政改走彎路。如果人大常委會不果斷「剪布」,作出決定,一錘定音,爭論只會沒完沒了,耽誤普選。
首先,人大常委會須明確規定:提名委員會維持現行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組成和產生辦法。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明確了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主要就是要在規模、結構、選民基礎和委員產生辦法等要素上,保持現行選舉委員會的規定基本不變。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由四大界別組成,可保持廣泛代表性的特點,確保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候選人能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代表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因此,本人建議,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提名委員會,按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框架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每個界別的比例應屬一致,不能隨意增加某界別委員的數目,以體現「均衡參與」原則;提委會人數維持現行選委會的1200人,每個界別300人。
候選人須獲「過半數」提委支持
其次,人大常委會須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須得到提名委員會過半數通過。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是一種機構提名,必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一般來說,一間公司作出重大決定,必須得到過半數的董事同意。立法會通過任何動議,都要過半數。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是一個重大的決定,必須要得到過半數提委的同意,才能體現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同時,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由比例均等的四個界別組成,參選人只有得到過半數提委的支持票,才能顯示其在提名委員會中得到不同界別的廣泛支持,才能夠被社會廣泛接受。這樣的要求和機制,也可以向社會傳達一個具有導向性的重要信息:任何政黨和個人,如果要成為「港人治港」的主流力量,成為香港的執政者,便不能偏激,不能只靠其片面的界別基礎優勢,而一定要走向更廣闊的政治力量合流。這對於香港社會的平衡發展有正面意義。
第三,人大常委會須明確規定: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為2至3名。
實際上,世界各地的領導人選舉,多數都是兩位候選人。特區成立以後的特首選舉,也多為2至3位候選人。對此,本人建議,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不超過3名。
人大須「一錘定音」作決定
最後,本人希望人大常委會就上述特首普選的重大問題「一錘定音」,作出決定。有人提出,對於「過半數」這類極富爭議性的問題,可以留待特區政府制定普選方案的時候提出來。這種說法根本不可行。且不說解決「過半數」這類涉及普選安排的重大問題,特區政府根本沒有這個政治分量和能量,再說,反對派也不可能在「過半數」問題上與特區政府和建制派達成共識。只有人大常委會作出明確規定,才能夠息紛止爭,推動香港社會在新的起點上凝聚共識,同時也可以打掉反對派企圖通過突破提名機制,讓中央不能接受的人成為候選人去爭奪特首位置的幻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