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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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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強時評:「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須承擔刑責


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資深時事評論員

大律師公會強調,「佔領者」必須尊重其他不同意見人士的權利和自由,也不應對社會造成過度的損害或不便,並須隨時準備對自己的行為負上刑責。「佔中」破壞法治,破壞社會安寧,嚴重損害經濟民生與市民安全,禍害青年學生,後果非常嚴重。香港是法治社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依法追究「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的刑事責任。「佔中」導致香港各行各業和市民蒙受巨大經濟損失,已有市民和行業團體向「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提出索償。「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須承擔向各行各業和市民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佔中」發起人多番以駭人聽聞的「核爆中環、核爆香港」來形容「佔中」行動,現在「佔中」持續逾10日,雖未至「核爆香港」,但出現了大規模破壞法治和暴力騷亂場面,導致香港各行各業和市民蒙受巨大損失,面對如此嚴重後果,「佔中」發起人之一戴耀廷詭辯稱:「學聯、學民思潮及和平佔中三個組織均不是今次運動的領導者,只是全力協調今次運動。」企圖逃避刑事責任。

但是,正如大律師公會前日的聲明指出,「佔中」長期及大規模佔領公共地方及道路,造成交通阻塞,這種行為觸犯法律,「佔中」參與者應隨時準備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策動「佔中」時就明言「佔中」是違法的,他們會承擔法律責任。「佔中」已釀成如此嚴重的後果,他們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戴耀廷砌詞狡辯難逃刑責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今年5月在其發表的《「和平佔中」所犯何法?》一文中承認,「佔中」違反的法律至少包括:(1)阻斷道路違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2)未經批准集結(《公安條例》第7條及17A(2)條);(3)非法集結罪(《公安條例》第18條)等。根據香港法律,身為策劃者的「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涉嫌串謀、煽動、教唆促致犯罪;刑事毀壞、意圖藉此危害或罔顧他人生命;威脅摧毀及損壞財產等嚴重罪行。從「佔中」製造的巨大災難來看,必須嚴究到底,「佔中」組織者不承擔刑責不足以謝罪於天下。

「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發動「佔中」,一度卻連「佔中」的名稱都不敢宣之於口,只能鬼祟以「你懂的」、「去飲」作暗示,但「佔中」發起人戴耀廷9月28日凌晨在金鐘添美道集會場合上宣佈,「佔領中環」行動正式啟動,由佔領政府總部開始。佔領三丑在台上宣佈決定之後,高呼「飲勝」。「佔中」發起人之一戴耀廷身為法律學者「玩法律走位」,曾經試圖用「去飲」一詞逃避法律責任,但因「飲勝」已令絕大部分港人相信是違法行動的代名詞,而且戴耀廷已公開宣佈「佔領中環」行動正式啟動,故戴在法庭上難以砌詞狡辯,無論他用「飲杯」、「飲勝」或「飲醉」都無濟於事。

「公民抗命」非「免死金牌」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佔中」發表的聲明指出,參與佔領活動的市民大多以「公民抗命」為由,認定自己的行為合理,但公會引述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McEachern首席法官在R v Bridges案的判詞中指,「公民抗命」是一個哲學原則,而非法律原則,參與者一旦在過程中犯法被起訴,如果證據證明控罪,無論行為的動機如何崇高,「公民抗命」亦不能成為有關控罪的答辯理由,法庭也不會在審訊時對受審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評價或裁決。

另一方面,公會又引述現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說:「能包容這種抗爭或示威,是文明社會的印記。但違法者及執法者雙方都會認同一些相關的慣例。抗爭者的行為須合乎比例,並不會構成過度的破壞或不便,而且它們會以承擔法律制裁以證明他們信念真誠。」

法治社會不容踐踏法治

對於「佔中」行動,應該將組織者及暴力衝擊者與大多數和平參與的市民區分開來。不能讓「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抽身而退,該認錯的須認錯,該追究法律責任的須追究法律責任。大多數參與「佔中」的學生是被蒙蔽的,是在情緒衝動下被有心人誤導的,對他們宜有理解與寬恕之心。但是,如果任由知法犯法的核心人物逍遙法外,這是對法治的公然踐踏。這在美、英也說不通。

美國2011年發生了「佔領華爾街運動」,警方強力清場,並在2012年3月由美國國會通過「反佔領華爾街法」。「反佔領華爾街法」的一般處罰是罰款和最高一年的監禁,該法將「進入或滯留」指定的限制區域定性為重罪。該法禁止的其他行為包括「妨礙或擾亂政府或官員執行公務」和「阻撓或妨礙任何限制性建築或場所的出入口」。這項法案在參議院幾乎全票通過。可見終結「佔領華爾街運動」,美國靠的是法治。

英國2011年8月發生了倫敦大騷亂,倫敦市進入全面警報狀態,警方在騷亂地區部署了大量防暴員警。首相卡梅倫表示:「我們將竭盡全力維護法治。」終結倫敦大騷亂,英國靠的也是法治。美、英是法治國家,必須如此,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怎麼能縱容「佔中」發起人和組織者踐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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