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法庭是莊嚴的地方,是法治威嚴的體現,法官公平公正地依法行事,保護大眾的利益,絕不容許任何人在法庭侮辱法官,阻礙法庭運作,此等行為是刑事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簡單而言,以言語攻擊或辱罵法官、對法官無理糾纏、在法庭內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擾亂法庭秩序等,或者凡不尊重、不服從法院或法官、可能影響或妨礙司法運作、損害司法權威的行為,皆可被視為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 ),干犯者可被入罪。可見藐視法庭罪的範圍相當廣泛。
藐視法庭罪是普通法罪行,沒有規定最高刑罰,可以是罰款或(及)監禁,監禁沒訂定最高年期,視乎其嚴重性,理論上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可見其嚴重性。在裁判法院如干犯辱罵、威嚇法官等藐視法庭行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99條,任何人在裁判官執行職責時對其作出侮辱行為,或使用帶威脅或侮辱性的詞句,最高可被判監6個月及罰款一萬元。
公民黨帶頭破壞法治
「佔中」事件後,本港有人開始輕視法律、不守法,不時出現不尊重法庭或法律的事件,令人擔憂香港法治的基石有被動搖之勢。最近較為嚴重的事件,就是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襲警拒捕案,公民黨竟不理是非黑白,其大狀成員公然為其站台,力撐其無罪。當然,經審訊後,最終是罪名成立!
但更可怕、更嚴重的事情是,在曾健超判刑時,曾健超的支持者大為不滿,在法庭內當着裁判官、主控官、警員的面前叫囂,指責判決不公平,又肆意地大聲粗言謾罵,破壞法庭秩序,更甚的是,有人明目張膽辱罵主審裁判官為「狗官」,事件由法庭內一直擾攘至法庭外。這些叫囂者視法律如無物,行徑令人側目!據聞,當時庭內的主控官及警察被困在法庭內差不多一個小時,最後為保人身安全,眾人要經由犯人通道才能離開法庭。這樣的情況可謂無法無天,人們不禁會問,香港還有法治嗎?
事件可以看到,公民黨這個「大狀黨」是如何尊重法治!法律只是他們玩弄政治的工具,平日滿口法治,但當判決對他們不利時,就原形畢露。公民黨才是破壞法治的帶頭人,他們知法犯法,侮辱法官、藐視法庭,行為令人憤慨。可惜,據聞當時裁判官沒有即時制止有關行為,甚至未有作出任何警告。這實在令人感到困惑與不解。
客觀地說,假如法官面對藐視法庭的行為不作任何行動,視而不見,觀感上,法律的尊嚴給人踐踏殆盡,這絕非法治之福。雖然裁判官當時沒有即時執法,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裁判官認為適當,他可以在事後追究當時在場人士的藐視法庭行為,裁判官仍可命令警方及律政司作出跟進,調查搜證,如發覺證據充分的話,可檢控相關人士。由於今次事件事態相當嚴重,如果法庭不予追究,讓藐視法庭的人逍遙法外,那麼類似的事件只會重複發生,變本加厲,香港法治將受到更嚴重的破壞,那將是香港的悲哀。
嚴懲藐視法庭行為彰顯法治
這種情況現在正接踵而來。緊接曾健超案在區域法院開審的「七警案」,曾的支持者在法庭外聚集,以粗言穢語辱罵上庭的警務人員,似有騷擾證人之嫌,這也是藐視法庭的行為之一。筆者認為,律政司應該就粗暴干擾法庭聆訊的行為主動作出調查,起碼可警惕有關人士,他們的行為可能已觸犯刑法,如證據充分,應檢控有關人士並交高等法院控以藐視法庭罪。
筆者相信,香港法官會無畏無懼捍衛香港的法治,維護法律的尊嚴。辱罵法官、破壞法庭秩序等藐視法庭行為絕對不能容忍,必須予以嚴懲,這樣才能彰顯法治,維護法律的權威,才能有效阻嚇肆意破壞法紀的行為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