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