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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終院:人大擁主動釋法權

2016-11-02

有人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在特區終審法院提請下才可啟動釋法,不過,早於1999年的劉港榕訴入境處處長一案中,特區終審法院已明確反駁此觀點,並於判詞中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主動解釋權,而其解釋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

憲法及基本法賦權

特區政府當年針對居權案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要求提請人大釋法,有反對派中人聲稱此舉「違反法治」。

特區終審法院在有關案件的判詞中指出,認為人大釋法應在特區終審法院提請下才可啟動的說法屬「不可接受(cannot be accepted)」。

判詞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明顯有權力去作出解釋(has the power to make the Interpretation),而有關權力來自《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的第四款「解釋法律」,以及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判詞續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賦予人大「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的解釋權,並不受限於該條第二款(授權特區法院自行解釋香港基本法有關自治範圍內的條文)和第三款(法院在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判詞顯示,特區終審法院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主動解釋權,故即使並非特區終院提請,人大釋法亦是在法律框架之下進行,並無違反法治。■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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