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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黃之鋒要參選竟成法庭求情理由?

2017-07-10

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2014年非法「佔領」行動期間,示威者「佔領」旺角彌敦道阻撓清場行動,違反法庭禁制令,20人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律政司控告刑事藐視法庭罪,日前在高院開審。黃之鋒在庭上認罪,但卻表示自己有一個心願,將來希望參選立法會,但如判囚3個月,就會中斷他的夢想。他更指,從來沒有利用名氣刺激「佔旺」、沒有暴力行為,他更以為禁制令警告不適用於他云云。

原來,中國過去有「刑不上大夫」之說,而在「民主英雄」黃之鋒心目中,也一樣有「刑不上之鋒」的想法,禁制令可以適用於所有人,就是不適用於他,他以為自己是誰?不知道黃之鋒這樣狂妄想法從何而來,是否因為他多年犯法纍纍,至今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因而以為自己真有了犯法的「保護傘」?

黃之鋒在庭上認罪是理所當然,他當日阻撓清場證據確鑿,還有何抗辯理由?但他的認罪卻不是真心悔過,而是為了參選,他直指是擔心被法庭判刑超過3個月,會令他未能參選,所以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他可以實現夢想云云。這個求情理由可說是荒謬絕倫,黃之鋒能否參選與案件何干?與香港利益何干?他能否參選怎可能作為求情理由?這豈不是說,只要將來要參選,都可要求法庭不能判超過3個月,香港還有何司法獨立可言?

刑事藐視法庭罪,就是指作出干擾司法的藐視行為,例如在庭外或庭內作出擾亂訴訟程序的行為,發表可能對法庭有影響的資料,或侮辱法官等。根據以往案例,侮辱法官或作出阻礙訴訟程序行為,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或罰款5,000元。黃之鋒等在「佔領」期間,多次帶領支持者阻撓清場行動,抗拒法庭禁制令執行,這是公然對抗法庭的行動,藐視法庭的權威,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而且,黃之鋒指自己沒有刺激市民「佔旺」,這不過是企圖撇清責任的「語言偽術」。黃之鋒是「佔領」搞手之一,多次策動衝擊行動,包括衝擊政府總部,當時他還信誓旦旦的表示會認罪云云。但到了法庭,卻忘記自己說過的話,將自己由搞手變成參加者,但這又騙得了誰呢?這樣毫無承擔、毫無誠信的人,還說要實現參選夢,要成為立法會議員,這本身就是一個笑話。

反對派及其喉舌近年不斷指香港法治受到侵害,這個結論沒有錯,但始作俑者,正是反對派之流,一邊策動違法抗爭,一邊又在法庭鑽空子,企圖推卸責任,「佔中三丑」、周永康、黃之鋒等人因為「佔領」坐牢了嗎?一日都沒有坐過。現在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已是無從抵賴,但黃之鋒還說自己要參選,所以不能判刑過重,這某程度是以政治向法庭施壓,做的就是政治干預法治。這些年來,究竟誰在破壞法治、誰在干預司法獨立?反對派及其喉舌鸚鵡學舌的指香港法治不斷受侵害時,不會面紅嗎?

黃之鋒等人如果還有一些羞恥之心,現在就應該坦然認罪,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而不是砌詞狡辯,擺出一副朕即法律的姿態。現在正是時候讓黃之鋒知道,他並不能凌駕法律之上,他是否參選更與市民無關,市民關心的只是他要不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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