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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本地立法應形成倒逼機制

2017-11-08

陳曉鋒 法學博士 城市智庫「就是敢言」計劃召集人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這是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也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本次會議還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明確了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

國歌法在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後,香港應進行本地立法,盡快完成法律適應化的工作。然而,就目前香港的政治生態尤其是立法會拉布醜態百出、街頭抗議之風盛行,反對派必定會採取各種「無賴」方式阻礙國歌法在香港的本地立法。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他們對祖國的敵視以及自己不願意接受「一國兩制」的現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們對於國歌法本地立法的恐懼。近年來香港發生了一系列有組織、惡意的「噓國歌」的行為,還有「港獨」分子借機挑戰國家主權、安全的原則底線,因此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對防範類似行為和增強香港同胞的國家意識、愛國精神具有重要意義。

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全國性法律並不直接在香港實施,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應由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在未進行公佈或本地立法的「過渡時期」,特區政府需要向公眾清晰展示立法決心和立法時間表,採取必要的指引方式,引導市民逐步建立對於國歌法的尊重,防止反對派在「過渡時期」惡意頻繁違法。

基本法第18條規定「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這就意味茈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方式有兩個,一個是在當地公佈,另一個是在當地立法實施。在實踐中,部分全國性法律也可以由香港特區政府直接在其政府憲報上公佈即可實施,無須再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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