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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擬訂持續上市新規

2018-07-24

季輝律師 香港麥振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2018年6月29日,港交所發佈了關於《借殼上市、持續上市準則及其他《上市規則》條文修訂》的諮詢。通過本次諮詢,港交所擬定改革現有上市公司維持上市地位的標準。該項修改旨在促進香港上市公司保持一定水準的業務運營和財務盈利能力,從而維持資本市場的整體素質以及正常運行。

 港交所目前對於香港上市公司有一定的上市標準和要求。比如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應當突出,在上市之後,港交所也要求上市公司應當保持足夠的業務運作來維持其上市地位。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發行人須向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其證券才得以持續上市。」與此同時,港交所也相繼出台了一系列關於主板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上市決策,從三個方面對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第13.24條的要求作出具體的規定。

為上市地位維持業務或違規

 近幾年,港交所發現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將上市公司主要業務進行出售套現,上市公司內剩餘的業務僅夠符合基本的持續上市要求,業務運作也僅保留很低的水平。這些投機炒賣的行為嚴重擾亂了香港資本市場的秩序, 也嚴重影響了香港上市公司的素質。港交所的指引信GL96-18明確規定,如果上市公司已經終止或者出售原有業務或者開展新業務,且該行為令人質疑該上市公司經營該等業務僅為維持上市地位,則港交所可能認為該上市公司不具備持續上市地位。

具「三特徵」或停牌

 港交所於2017年出台了(1)上市決策LD105-2017,(2)上市決策LD115-2017,以及(3)上市決策LD116-2017。按照上述上市決策的規定,上市公司不能滿足持續上市準則的公司有以下特徵:(1)該上市公司的業務運營或收入水平極低,導致公司錄得淨虧損;(2)該公司現有業務的運營倒退並非短暫性,且連年虧損;及(3)資產產生的收入及盈利不足以支持上市公司繼續保持上市地位。如果同時出現上述三種情況,該上市公司將被認為沒有實質性的業務,不能遵守第13.24條的規定,港交所將按《上市規則》第6.01(3)條將其證券停牌,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根據港交所在2017年10月發佈的上市決策LD112-2017的規定,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發生下列情況將被認為是沒有可持續發展的實質業務:(1)該公司的業務記錄不能支持未來表現;(2)該公司的業務過於依賴關聯人士或者特定員工帶來的業務;及(3)該公司錄巨額費用或收入的釐定基準及有關交易的本質容易令人質疑。如果發生上述問題,該上市公司將可能被港交所認為不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業務。(二之一)■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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