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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麗借飯局偷步籌款須申報

2018-08-07

篤行

因瀆誓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劉小麗,擬再戰11月底舉行的九龍西立法會補選,並搶先在上周六舉行飯局籌款。劉小麗更以其轄下組織「小麗教室」沒有銀行戶口為由,把籌得款項直接打進工黨的銀行戶口。這一點耐人尋味。

籌款晚宴龍蛇混雜,有潛在的參選人和九龍西選民。籌款經過戶交收,若在座的賓客作出捐款,若席中有他人決定參選及不參選,或許會抵觸《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香港法例第554章) 第7條賄賂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的舞弊行為的 (1) (a):「任何人舞弊地作出以下行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另一人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又或(1)(b)(i)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報酬」;及(1) (c)(i)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該另一人令第三者或試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及(1)(d)(i)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該另一人已令第三者或已試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報酬」。

另外,該飯局有機會觸犯同一條例的第12條「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或娛樂的舞弊行為」。

當然,「在選舉中」的定義是否包括提名期前則是法律問題。但既然劉小麗或李卓人已成為潛在候選人,根據今年3月立法會補選的經驗,任何聲稱「有意」或「積極考慮」參選人士,甚至被媒體繪影繪聲形容將出選但最後沒有成為候選人的人士,亦需要在選舉後申報選舉經費。所以,劉小麗的籌款飯局很大可能被當作選舉開支和選舉廣告,需要作出申報,以對其他候選人公平。

《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第18條「不當運用選舉捐贈的舞弊行為」及第19條「候選人須如何處置某些選舉捐贈」亦規管選舉捐款的使用,違反即屬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鑑於劉小麗、李卓人已暗示參選立法會九龍西補選,並在媒體曝光,是次飯局更刻意以「奮鬥」、「改變」作為宣傳口號,顯然與選舉前的準備有關。因此,劉小麗、李卓人日後如正式決定參選立法會補選,須對是次飯局籌得款額作出申報,以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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