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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徵個人所得稅對香港居民的影響

2018-09-12

龔永德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稅務學會前會長

今年8月底人大委員會通過了內地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內容涉及「稅收居民」的定義,此處修改有可能導致在內地生活或工作的港人須就其全球範圍內的收入在內地徵稅。

修改前,內地個人所得稅法對居民的定義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年的個人,為居民個人」。此外,實施條例中亦規定,對無住所的個人,如連續住滿五年,從第六年起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須在該年就其全球收入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次的稅法修改,將「一年」修改為「183」天,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據了解,上述的連續住滿五年的規定,很有可能在稅法實施條例中保留,但會改為如連續五年每年住滿183天的,從第六年起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83天的,須在該年就其全球收入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通常於香港居住的港人,他們都是香港的稅務居民。如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某港人在內地每年逗留超過183天,導致他在香港與內地同時成為稅務居民。對於這類情況,內地與香港之前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會提供指引,判定他最終是歸屬於哪個地方的稅務居民。此指引的判斷標準是會根據以下三個因素,按先後順序考慮:

(一) 其永久性住所在哪裡?

(二) 與其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地方在哪裡?

(三) 其習慣性居所在哪裡?

舉個例子,某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其家庭在香港、永久性住所在香港,他任職於內地公司,每年在內地工作時間超於183天。由於他的永久性住所和家庭都在香港,根據安排,他應是香港的稅務居民,其境外的所得無須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換句話說,安排可為部分港人提供保護傘,讓他們的境外所得無須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以下的幾類情況,安排就未必可以為港人提供保護,他們的境外所得可能需要在內地繳稅:

(一) 任職於內地公司的港人,配偶和子女都在內地生活,永久性住所都在內地,每年在內地逗留超過183天。

(二) 任職於內地的港人,未婚,在香港沒有置業,在內地有固定住所,每年在內地逗留超過183天。

(三) 香港退休人士,退休後選擇在內地居住和生活,每年在內地逗留超過183天。

(四) 在內地置業的港人,在香港沒有住所,但受僱於香港公司,每天都前往香港上班,下班後返回內地居住。

以上只列出可能因稅法修改而面臨全球所得要在內地徵稅的其中四個例子,他們在香港取得的股息、銀行存款利息、物業轉讓的資本性所得、彩票獎金(如六合彩彩金)等,都可能需要於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由於香港政府一直對上述的所得不徵稅,如因為內地的稅收政策導致港人需要就這類「境外所得」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定必影響港人前往內地生活或工作的積極性,對大灣區將來的發展肯定是負面的。

就此,我們建議在《安排》多加一款,大意是即使某持有特區永久居民身份的香港同胞根據兩地稅法和安排成為內地的稅務居民,對其與內地工作無關的境外所得,無須繳納內地的個人所得稅。上述建議亦可由國務院按新稅法第四條第十款就上述意思作新的免稅規定。如建議被採納,必有利內地與香港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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