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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罷工累死人 必須追究搞手責任

2020-02-14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醫管局員工陣線」的罷工雖然失敗了,但是罷工令公立醫院的服務大受影響。不幸地,有一位91歲的病人日前在威院因跌落床失救而去世。罷工確實累死人,政府必須嚴肅追責,還社會和病人一個公道。

根據《基本法》第27條的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罷工不合理不合法

但是,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不是絕對的。根據第383章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1)條的規定,如經當局正式宣佈緊急狀態,而該緊急狀態危及國本,得在此種危急情勢絕對必要之限度內,採取減免履行人權法案的措施,但採取此等措施,必須按照法律而行。

另外,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2)條的規定,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 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為了防疫抗疫,1月7日,衛生署署長引用第599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15條的權力,修訂這條法例的附表1「表列傳染病」,把「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 」刊憲加入為附表1內的第34AAA項,即表明香港已經進入緊急狀態,需要加強維護公共衛生。故此,醫護人員的罷工便受到 「合理的限制」。

「醫管局員工陣線」成立的目的是 「致力於政治問題、HA內部問題、醫療系統問題主動發聲,幫助同業抵抗白色恐怖,爭取應有權益。」明顯地該組織政治掛帥,並非維護員工權益的正常工會。

今次罷工是政治凌駕公眾安全和衛生,罷工搞手向特區政府施壓,要求「全面封關」,與醫護人員的工作環境、服務條件和利益無關,完全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此外,根據第57章 《僱傭條例》第21B(b)條的規定,凡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適當時間 」,就僱員參加職工會任何活動而言,指:(a)其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或(b)其工作時間以內的時間,而按照與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所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給予的同意,容許在該時間內參加該等活動。

醫管局有權終止合約

為了維持公共醫療服務,醫管局根本不同意今次罷工,更不批准醫護人員在上班時間參與罷工。換句話說,今次沒有上班、參加罷工的醫護人員,可以被視為「曠工」 和「非法罷工」。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的規定,參與罷工者可能觸犯(i)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ii)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iii)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iv)慣常疏忽職責。故此,醫管局有權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罷工利用疫情,騎劫公立醫療體系服務,損害廣大巿民的利益,卑鄙無恥,人神共憤。有市民在罷工期間失救身亡,罷工搞手、參與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醫管局必須徹查事件,追究責任,特別是要對那些別有用心的罷工搞手,採取紀律處分,作出革職、釘牌等合理懲罰。受到罷工影響的病人和家屬,可以考慮循民事訴訟向罷工搞手和參加者提出民事索償,討回必要賠償。

「醫管局員工陣線」罷工雖已收場,但護士協會重施故伎,疑似接力搞「工業行動」。在防疫關鍵時刻,給防疫添煩添亂,這些醫護忘掉了「南丁格爾的宣言」,背棄「忠貞職守、為病者謀福利」 的天職,,破壞「白衣天使」的聲譽。希望護協回心轉意,臨崖勒馬,以市民的福祉為重,同心同德一起抗疫,若一意孤行堅持「工業行動」,那要承擔一切後果,背負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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