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香港特區政府阻止違憲違法的「公投」發生,是合憲、合法、合理、合情的,又可以得到中央、立法會、市民、可能還有法院的支持,辦法也有很多,並非完全無所作為,關鍵是特區政府如何取捨。
有朋友問,《立法會條例》明確規定立法會缺位刊憲後要進行補選,政府能不安排補選嗎?
有多種辦法遏制「公投」
這是不容易解答的問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2)項的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在此,「其他法律」包括香港條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補選本身並不違反基本法,但把補選變為「公投」(或事實上的公投de facto referendum)顯然是違反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此已有不少評論,不必贅述。
解決諸如此類問題的辦法很多,可以有十多種,關鍵在於如何取捨,怎樣選擇較為有利。最簡單的方法有兩個:(一)政府有措施阻止補選變公投,政府具有龐大的資源肯定能辦得到。(二)立法會主席不作喪失資格宣告(基本法第79條)。如辭職議員硬是不幹,可以採用三個月不出席會議的舉動迫使立法會主席宣告。這樣做雖然只能拖延,但對爭取民心大有助益。
現在這是馬後炮了,仍然有辦法:(一)政府可宣布因補選變「公投」違反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故決定不安排補選,這樣辭職的議員就會把政府告上法庭,讓法官來評一評理。(二)政府提出《立法會條例》有關補選的修訂,讓立法會表決能否通過,不補選或按次遞補都是可以選擇的修訂方案。(三)政府不提出有關補選的撥款申請,政府也不動用應急備用款,也不安排人員進行準備工作,這樣辭職的議員也會把政府告上法庭,政府可以提出答辯理據。(四)政府提出補選撥款申請,但不與財政預算案捆綁,當年程介南辭職、馬力逝世的補選都是單獨申請的,便於立法會表決決定。
兩個有啟示意義的故事
在此要講兩個英國真實發生的故事。話說當年英國和阿根廷就福克蘭群島發生爭議時,美國總統里根要當和事佬,美國與英國有特殊的聯盟關係,又與阿根廷友好,戴卓爾夫人雖不情願,但還是接受里根的調停。然而她心裡打兩個算盤,一是對協議討價還價,談而不破;二是即便談成了,可以讓議會否決。在道貌岸然的所謂君子看來,鐵娘子甚有權謀,但為了國家利益,她並不忌諱在回憶錄中說出來。這對特區官員應當有所啟示。
另一件是司法判例受立法制衡的故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英軍為阻止日本侵佔緬甸,堅壁清野,把緬甸石油公司的油田給燒了。後來緬甸政府要求英國政府賠償,官司打到倫敦。在Burma Oil Co Ltd訴Lord Advocate(1965)一案中,英聯邦的最終上訴法院作出判決,儘管英軍行為是合法的,但英國政府仍要賠償緬甸1100萬英鎊。然而英國政府不但拒絕執行判決,還要求國會緊急制定《戰爭賠償法》(War Damage Act 1965),使英國免除戰爭賠償,並使該法有溯及力。上世紀六十年代制定的法律,竟然可以在四十年代(二戰時)生效。英國省掉了納稅人的錢,緬甸也無可奈何。
上述兩例,英國政府都是理虧的,但仍有可為。而香港特區政府阻止違憲違法的「公投」發生,是合憲、合法、合理、合情的,又可以得到中央、立法會、市民、可能還有法院的支持,為甚麼還不做呢?百思不得其解,看來並不是方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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