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靜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最近一些企業轉移或出售顧客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之用,而未有明確及具體告知顧客轉移資料的目的及接收資料人的身份的事件,引起社會關注。社會上有廣泛的訴求,要求當局收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把這些侵犯個人資料私隱行為刑事化,以及提高《私隱條例》下的罰則,加強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政府在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發表檢討《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中,提出了一些新建議,以回應這些訴求。除了加強規管,新建議在規管模式方面也有重大和根本的改變。
在直接促銷方面,其中一個主要建議是為直接促銷用途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增加明確規定。如資料使用者擬把收集得的個人資料使用或轉移作直接促銷用途,須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合理地具體說明擬進行的促銷活動、可能把資料轉移予的人士的類別和哪類資料會被轉移。這些資料的描述和展示應可讓公眾理解和合理地細讀。資料使用者亦應提供機會,讓資料當事人可選擇不同意使用其資料作任何一種擬作的直接促銷用途,或轉移給任何一類人士。在這建議下,如違反有關規定及其後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將成為罪行,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三年。
建議未授權出售個人資料刑事化
至於不同界別均關注的,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出售個人資料的行為,我們建議將有關行為刑事化。資料使用者如擬出售個人資料以某取金錢或實物收益,在售賣個人資料前,須通知資料當事人有關出售,並給予資料當事人表明同意或不同意的機會。如未有遵守這些規定並出售個人資料,或違反資料當事人意願把其個人資料出售,會成為罪行。我們提出可考慮把罰則訂為罰款100萬元和監禁五年。
為加強保障私隱,我們亦建議增訂多項罪行及制裁。其中,我們建議把資料使用者已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指示,遵行執行通知的規定,但其後又故意重複執行通知所涉及的行為或做法訂為罪行。有關罪行的罰則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我們建議向屢次違反執行通知的資料使用者處以更重的懲罰,以提高條例的阻嚇性,加強規管效力。建議由現時的罰款50,000元提高至罰款100,000元,監禁刑期則維持於兩年。
至於私隱專員提出應賦權他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我們在去年的公眾諮詢時亦有就此徵詢公眾意見。接獲的意見大部分反對向私隱專員授予這些權力,認為應維持現行安排,把這些權力賦予不同機構,即由警方和律政司分別負責刑事調查和檢控工作,以收制衡之效。因此,我們不打算推行有關建議。
儘管如此,我們建議授權私隱專員向有意根據《私隱條例》第66條,向違反《私隱條例》規定的資料使用者提出法律訴訟,以申索補償的受屈資料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這可幫助受屈人評估其民事申索的成功機會,亦不會因費用的問題而對法律訴訟卻步。這項建議如得到落實,可對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或做法起更大的阻嚇作用,且加強《私隱條例》所訂定制裁的整體效用。
諮詢報告提出的建議旨在加強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其中一些建議,例如對轉移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的新規定及禁止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出售個人資料的建議,是頗嚴厲的措施,可能會為一些界別如直接促銷行業帶來廣泛影響。因此,我們邀請公眾進一步討論這些建議,並在今年十二月底前提出意見。為此,我們亦會安排與有關團體及持份者會面,和在十一月舉行兩場公眾諮詢會。
我們鼓勵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尤其是那些將受建議直接影響的界別,好讓我們能夠在敲定立法建議時,可考慮到各方的關注和利益,並求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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