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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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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透視:公民黨濫用法治能奏效嗎?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5-13]     我要評論

周八駿 資深評論員

 以法律專長來與反對派其他政治團體相配合又相區別,是公民黨及其前身的一貫手法。問題是,公民黨不斷地膨脹所謂「司法獨立」的地位和作用,將之高高凌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和立法,到了濫用法治的地步。今天,經濟講「一國」已成為香港社會主流民意的共識;儘管政治上對「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仍未形成共識,但是,誰若反對或阻撓涉及香港與內地經濟一體化的重要工程,則必將玩火自焚。

 在2011年4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有關法官裁定東涌居民朱綺華於2010年就特區政府環保署長關於港珠澳大橋三段的其中兩段環境評估報告提出司法覆核勝訴後,公民黨副主席黎廣德先是在4月27日《明報》評論版發表題為《為何港珠澳大橋判決令700萬市民受惠》,接著,又在4月29日《信報》23版以及4月30日和5月1日《信報》12版分別以《港珠澳大橋環評判決的深層意義》和《政府欠市民的一份功課》為題,以連載形式發表另一篇長文。這些文章,涉及一系列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應當如何準確地理解和執行《基本法》第八十四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時,「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的規定?

 以港珠澳大橋所涉及的環境保護標準而言,香港能否「畢其功於一役」地立即趕上國際先進水平?

 香港應當如何在發展與環保之間確立和維持適當平衡?過去重發展而輕環保固然不對,難道應該走向另一極端——重環保而輕發展?

為什麼公民黨向港珠澳大橋發難

 關於這一系列問題,筆者已在其他文章中論述,這裡,提出來又一個問題討論:為什麼公民黨向港珠澳大橋工程發難?

 黎廣德在4月29日《信報》文章中稱:「自回歸以來,社會輿論受到『兩個凡是論』干擾——凡是中港融合的基建,必屬策略性投資;凡是策略性投資,必不計較成本代價。這種歪理使任何希望以科學分析和冷靜討論以協助決策的訴求,成為『政治不正確』的罪過;塱原支線如是,西部通道如是,高鐵也如是。」

 黎廣德在4月30日和5月1日《信報》文章中重申:在港珠澳大橋工程上內地「被香港放了一次鴿子,或許未必是件壞事,真要與香港接軌,『法制』其實要比『大橋』更重要」。

 所謂「兩個凡是論」是某些人自己炮製的「假想敵」,而黎廣德把塱原支線、西部通道、高鐵和港珠澳大橋「一網打盡」之心則是昭然若揭!暴露公民黨不只是反對或阻撓涉及香港與內地經濟一體化的一個工程,而是反對或阻撓所有涉及香港與內地經濟一體化的重要項目。

 香港與內地經濟一體化是由兩地市場力量長時間奠定基礎,經由CEPA簽署、生效並一次又一次深化和擴大來不斷推動的,已形成不可阻擋也不可逆轉的大趨勢。融合是對應的,既不是香港單方面與內地接軌,也不是內地單方面與香港接軌。稱「真要與香港接軌」便必須如何如何,所散發的不正是所謂「大香港主義」?

 香港與內地經濟一體化,重要基建工程不可或缺,兩地法制差異妥善協調也不可或缺。將後者凌駕於前者,同以「兩個凡是論」來一概否定至今涉及兩地融合的所有重要工程,是打著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獨立的幌子,反對或阻撓香港與內地經濟一體化。

膨脹所謂「司法獨立」

 公民黨又稱為「大狀黨」,是從「基本法23條關注組」起家的。起初阻撓《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接著是改名為「基本法45條關注組」,繼而演變為公民黨,曲解《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企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中另搞一套。

 以法律專長來與反對派其他政治團體相配合又相區別,是公民黨及其前身的一貫手法。問題是,公民黨不斷地膨脹所謂「司法獨立」的地位和作用,將之高高凌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和立法,到了濫用法治的地步。

 公民黨前身在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發表似是而非的言論和採取蠱惑人心的舉動時,由於所涉及的都是政治問題,而香港社會主流民意和相應的政治生態仍然強調「兩制」在政治上的差異尚具迷惑性。然而,今天,經濟講「一國」已成為香港社會主流民意的共識;儘管政治上對「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仍未形成共識,但是,誰若反對或阻撓涉及香港與內地經濟一體化的重要工程,則必將玩火自焚。

 港珠澳大橋是至今所有涉及香港與內地經濟一體化重要工程之中最重要的一個項目,對於香港整體和長遠利益具有「凌駕性」。2004年中,特區高等法院在裁決有關團體與特區政府關於維港填海訴訟時,是以對香港公眾利益是否具有「凌駕性」為準則。今天,香港社會應以此準則評析公民黨言行;也希望司法界遵循這一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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