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佩璆醫生 立法會議員
七月二十四到二十八日期間,筆者參與了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訪問韓國考察團,考察該國落實標準工時的情況,以作為日後討論在本港就標準工時立法的參考。五日間,考察團拜會了八個團體和部門,涵蓋了行政、立法、智庫、工會、僱主組織以及勞資政三方的協商組織。訪問團因而可以對韓國的標準工時制度有一個相當全面的了解。
簡約而言,韓國落實標準工時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發生於一九九○至九一年間,當時政府將標準工時由每周四十八小時減至四十四小時;而第二個階段則自二○○四年起,至今年七月,所有五名僱員以上的營業單位,按僱員總數,分階段將每周標準工時由四十四小時減至四十小時。標準工時是以三個月內每周平均工時計算的,因此,只要在三個月內每周平均工時不超過四十小時,則僱員間中超時工作,僱主亦無須「補水」。超時工作不得多於每周十二小時,否則,僱主要額外支付五成的工資。標準工時並不適用於自僱人士及某些如農業、林業、漁業、及特別訂明的行業。
在實施標準工時後,僱主須維持工人的標準時薪不低於原來水平。為了減輕標準工時對僱主的衝擊,政府採取了以下措施:
1.按企業規模,分階段於七年間逐步落實標準工時。
2.在實施首三年間容許較寬鬆的安排,例如超時工作首四小時的逾時津貼可減至百分之二十五,每周超時的上限增至十六小時。
3.取消勞工過往享有的一些假期,包括每月一天的有薪假期,及韓國獨有的婦女每月一天的月事假。
4.將年假日數上限削減七日至每年二十五日。
5.員工若在僱主通知年假即將屆滿後三個月仍未放假,則僱主可取消該等未放的假期而不作補償。
6.僱主可與員工訂立協議,以假期代替逾時工作,以一小時半假期代替一小時逾時工作。
表面上看來,韓國的標準工時似乎頗為完備,其實當中暗藏「機關」。勞工界的朋友告訴我們,原來十二小時的加班只是限於正常工作天,如果在休息日加班,則不必計算在內,只須額外支付正常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為逾時津貼。此外,政府就標準工時執法的人手非常少,根本無法作有效監督,其中監察小型企業單位的工作,竟然外判給僱主組織!違例判刑亦相當輕,七年來都是罰款了 事,所謂「可判監禁兩年」只是做做樣子而已。
自實行標準工時以來,韓國僱員的年平均工時是下降了,經濟增長亦沒有減慢,但標準工時並未帶來新職位,而生產力亦未見明顯提升。工會及僱主組織異口同聲表示,僱主為節省聘請新員工的成本,當工作量增加時,仍然以要求原有僱員加班為主要應付手段。此外,近年「非傳統的僱傭關係」明顯增加,其中以主婦做兼職工作最常見。
平情而論,筆者認為韓國的標準工時制度為僱主提供了不少的「走位」空間,相對而言,對僱員的保障便略嫌不足。不過,有關政策亦算是為往後爭取更合理僱員待遇踏出了重要的一步。此外,分階段實施、按企業規模逐步落實、在實施初期容許較寬鬆的條件等措施,都有助減少來自僱主的阻力。這些經驗對我們日後研究引進標準工時,都很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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