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錦樑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自去年七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競爭條例草案》(草案) 以來,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及各界人士就草案的內容進行了熱切的討論。不少意見指草案會對商界,特別是中小企帶來影響。我們對草案提出的修訂建議,務求在確保草案的完整性及有效性的大前提下,切實地回應商界,特別是中小企的關注。
香港需要競爭法
圍繞競爭法的討論在香港已進行多年。政府於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八年進行的兩輪公眾諮詢,已清楚顯示公眾廣泛支持引入跨行業的競爭法。
當局所提出的草案,正是針對普羅大眾每日可能面對的反競爭行為。無論是商戶之間合謀提高貨品價錢,或是承辦商圍標,又或大公司以本傷人,把競爭對手擠出市場,均是目前缺乏競爭法下無法有效處理的反競爭行為。這些行為打擊奉公守法的對手,亦減少市民的選擇,損害消費者利益。我們建議落實競爭法,正正是為鞏固香港自由市場的基石而定下法律框架及規則,讓各行各業、大大小小的公司可公平競爭,讓市民受惠。
社會上經常提及有幾種行業存在反競爭問題,草案對此又能做甚麼?根據草案成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將有調查權力,就市民所關注的反競爭現象進行調查;競爭事務審裁處亦可嚴懲違規的公司。在沒有競爭法的情況下,我們只能依賴業界自律,無法進行有效調查。即使反競爭行為屬實,有關公司亦不會獲懲處。
為何提出修訂?
在接近一年的草案委員會會議中,有不少時間是投放在討論中小企的擔心及憂慮上。我們認為有必要回應有關問題。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修訂,涵蓋草案條文清晰度、低額模式、罰款上限、違章通知書、私人訴訟及合併規管。這些都是針對商界,特別是中小企的關注。
修訂等同讓步或妥協?
有意見認為當局提出的修訂建議,會令草案淪為「無牙老虎」。我對此絕不認同。修訂建議的大前提,是確保草案能有力打擊市民最關注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對於嚴重的反競爭行為,包括操縱價格、圍標、分配市場及限制產量,競委會仍然有權力對業務實體作出調查及檢控。涉及這些行為的業務實體亦不會受低額模式的保障。法例對這些行為的執法將一步不讓。
現時的草案已包含反壟斷法的條款。可是,不少商界人士要求完全豁免中小企或改立只針對大企業的反壟斷法。我們不能接受這些建議。假如中小企之間集體定價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害,我們是否可坐視不理?若只訂立針對大公司的反壟斷法,令企業之間所作的反競爭協議如圍標等無法受監管,政府又如何回應市民的期望及解決他們每天所面對的反競爭行為呢?
經過多年討論,香港訂立競爭法的進程已到了重要關頭。我希望透過修訂建議能收窄分歧,凝聚共識,加快草案的審議進度。我們認為草案切合香港的實際需要,亦是民心所向。我們會繼續努力,推動草案於二零一一至二零一二立法年度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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