妮爾硯 軍事評論員
解放軍總政治部、軍委紀委近日印發的新修訂的《關於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不但受到部隊官兵的普遍好評,還引起國內外媒體的高度關注。《解放軍報》發表評論說,印發《規定》是進一步嚴格軍隊領導幹部管理監督的實際舉措,「對於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推動軍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新加坡聯合早報指出,此舉是貫徹國家主席兼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的重要指示的實際行動,表明中共高層正試圖在軍隊中建立一套反腐防腐的制度,力爭從制度上遏制軍隊腐敗現象,但也認為「申報和核實個人財產可能遭到部分領導幹部牴觸」。北京獨立軍情分析人士指出,與以前有關規定相比,新修訂的《規定》不僅增加了報告個人收入、房產和投資情況等指令性要求,還增加了對報告材料進行審簽和核實的程序性規定,使這項制度更加切合部隊實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顯示了軍委高層以制度推進反腐防腐的決心。這些規定如果能得到落實,對目前存在的軍隊腐敗現象將能起到明顯的遏制作用,應給予肯定和鼓勵。
反腐防腐力度加大
一是增加了報告事項的內容。與2008年6月總政治部、軍委紀委頒發的《關於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原《規定》提出的報告內容僅為「個人收入申報、重大事項報告和收受禮品登記」,新《規定》將領導幹部的房產情況和投資情況納入了報告範圍。分析人士指出,《規定》所講的黨員領導幹部是指擔任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及專業技術軍官和文職幹部,他們崗位重要、權力集中,在反腐倡廉建設中既是組織者又是被監督者,將個人房產情況和投資情況納入報告範圍,內容更加具體,重點更加突出,有利於推動從嚴治官、從嚴治主官要求的貫徹落實,有利於推動個人事項報告重點工作、難點工作的落實。
二是嚴格了報告程序。新修訂的《規定》,增訂了領導幹部向上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須經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審簽的制度。按照《現役軍官法》關於軍官任免權限的規定,屬於中央軍委管理的領導幹部要向總政治部報告;其他屬於上級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要向上級黨委的政治機關報告。在向上級管理單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報告材料須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分析人士認為,對報告材料由用人單位進行審簽,體現了實事求是態度和分級負責精神,既可有效解決「有任免權的不了解情況,了解情況的沒任免權」的管用脫節問題,也能讓用人單位在報告材料真實性上分責、擔責,增強預防腐敗的實際效果。
三是完善了報告材料調查核實及使用的權限。新《規定》明確了對報告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的條件、批准權限;規範了報告材料查閱的規定,明確了紀委、政治機關、軍事檢察院查閱報告材料的條件、批准權限、查閱範圍和查閱程序與要求等。有分析認為,隨著新《規定》的實施,具有軍隊特點的反腐制度體系已初步形成,今後的關鍵是如何保證這些制度的執行力。正如明代宰相張居正所說,「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特別是如何正視多數領導幹部對報告個人事項沒壓力、職能部門監管缺威懾力及選擇性執法問題,應是軍隊落實《規定》面臨的挑戰和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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