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樓
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政治制度,都是外部環境、內部條件等多種因素交互作用的產物,而不是某一種因素一廂情願的結果。香港是一個有著獨特歷史的世界級城市,是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單位,是一個中國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之外局部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區域。所以,我認為香港政制發展之路是一條具時代特徵、中國特色和香港特點相結合的道路。
一、時代特徵制約香港的政制發展
回歸後,香港社會曾經討論過核心價值。令我遺憾的是,當時為何沒人把最具普世價值的「和平與發展」列為香港核心價值的內容?和平與發展是鄧小平先生於上個世紀80年代對當今時代需求所做出的價值判斷。和平價值之所以能成為時代重要需求,是因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國際局勢發展的基本趨勢是:總體和平、局部戰爭;總體緩和,局部緊張;總體穩定,局部動盪。這一趨勢提醒我們,危及和平的因素目前仍然存在,人們必須時刻像愛護自己的眼睛那樣愛護和平。發展價值之所以能成為時代重要需求,是因為舊的產業升級換代、新的戰略性產業培育壯大、經濟結構調整和縮小貧富差距已成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必須解決的突出問題。
如何維護和平、促進發展?最重要的就是要承認人類文明的多樣性。各個文明和各種發展道路和諧共存,在競爭比較中取長補短,在求同存異中共同發展。
和平與發展、尊重世界文明多樣性的時代價值對香港政治產生重要影響。主要有三:
第一,根據和平與發展、尊重世界多樣性的時代價值,中國政府決定用和平談判方式收回香港。
第二,根據和平與發展、尊重世界多樣性的時代價值,中國中央政府決定採用「一國兩制」的方式管理香港。
第三,根據和平與發展、尊重世界多樣性的時代價值,中國政府決定保持「一國兩制」50年不變、50年之後不必變的方針。
若論當今人類普世價值,和平與發展就是最重要的普世價值;若說香港現在最需要堅守的核心價值,也不能割捨和平與發展。暴力傾向蔓延已引起香港社會的嚴重關切,和平價值更顯珍貴;經濟轉型、中產人士收入增長、年輕人就業增加、貧富差距縮小等經濟民生問題一直是香港市民最關心的選項,發展價值急需弘揚。香港應高高舉起和平發展的旗幟。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既保證、又制約著香港的政制發展
第一,「兩個不能改變」。即:中國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兩個都要長期不變。
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先生在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強調指出,要真正做到香港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50年之後也不需要變,就要堅持大陸這個社會主義制度不變。後者如果變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就會告吹。
鄧小平先生為甚麼會這樣說?我的體會是,在今天的中國,如果不是56個民族中的先進分子組成了中國共產黨,那麼中國或者是一盤散沙,或者是戰火紛飛,還有誰來考慮給香港供應水和食品,誰來考慮支持香港的政策?如果不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中國老百姓的生存都成問題,幾百萬難民湧向香港,香港受得了嗎?香港還是一個可以依託的發展腹地嗎?
第二,「兩個不能平行」。即:「一國」和「兩制」不是平行的,「兩制」也不是平行的。
2004年4月8日,喬曉陽先生在香港參加人大釋法研討會時所作的演講中指出,正確認識「一國兩制」,重點是必須正確認識「一國」和「兩制」從來不是平行的關係。「兩制」的基礎和前提是「一國」,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兩制」中的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這「一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這「一制」,也是不平行的關係。因為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這「一制」的存在和鞏固,是香港資本主義這「一制」的存在和鞏固的前提條件和可靠保障。
2011年1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在浸會大學所作的《「一國兩制」與國家對香港的管治權》演講中指出:(1)「一國」和「兩制」有主次之分、源流之分。「一國」不但是「兩制」存在的前提和條件,是源頭,而且它還包含和體現了國家的管治權(對「兩制」的決定權和控制權),而「兩制」則是在中國主權下的主體地位和個別地區分別實行的不同制度,是「一國」所派生的。(2)「兩制」之間有先後、大小之分。先是只有內地的「一制」,後來才出現香港的「一制」。內地的「一制」決定著國家的性質,制約著國家主權的行使,在兩制中居於主導的地位;而香港的「一制」只是在內地的「一制」主導的前提下保持著自己的相對獨立性。(3)「一國兩制」下香港管治權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層面的管治權,即由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的中央權力機構對香港實施的管治;一個是地區層面的管治權,即由國家授權的香港地區的內部管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僅僅是香港管治權的一個方面,而不是香港管治權的全部。(4)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治的權力主要包括:決定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現行憲法第31條);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權力(基本法第2條);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權力(基本法第15條);決定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權力(基本法第18條);負責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權力(基本法第13條);負責管理香港防務的權力(基本法第14條);決定和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基本法第18條);解釋和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基本法第158和159條)。(5)對於中央已依法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基本法也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了中央保持並在必要時行使某些權力的制度性安排。例如,在行政管理權方面,特首必須對中央政府負責(基本法第43條),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事務發出的指令(基本法第48條第8款);特區政府的財政預算和決算須報中央政府備案(基本法第48條第3款)等。在立法權方面,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後者如果認為上報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事務的條款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則可以將其發回,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基本法第17條)。在司法權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授權特區法院對基本法有關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的同時,保留了對整部基本法的解釋權,包括對基本法中自治範圍內條款的最終解釋權,要求法院在終審判決引用基本法有關條款時,必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基本法第58條)等。
因此,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受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主導和制約,是一種中國特色的資本主義制度。
三、香港獨特的歷史文化傳統與香港政制發展
第一,基於香港「行政吸納政治」的歷史傳統,基本法確立了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而不是西方哪一國的政治體制。
第二,基於香港功能組別長期存在、英國政府建議香港回歸後繼續採用的歷史傳統,基本法確立了體現均衡參與原則的選委會制度和功能組別制度。
第三,基於香港長期採用普通法的歷史傳統,基本法確立了原有法律基本上予以保留的原則。
綜上所述,香港的政制發展要受到和平與發展的時代特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香港歷史傳統等多種因素的制約。我們要以世界眼光、中國眼光和香港眼光看待香港的政制發展,要在古今中外的十字交叉點上審視香港的政制發展。任何抓住一點、不及其餘的做法都不會使香港的政制理性發展。
(本文轉載自2012年9月25日《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