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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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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與批判思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1-17]     我要評論

洪子雲博士 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講師

 很多人都喜歡引用英國政治哲學家彌爾(J.S Mill)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去支持同性婚姻,傷害原則是指社會不應去干涉一些只與自己相關的行為,意即只要那些行為是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社會就不應禁止;但是不少人其實是誤解了彌爾傷害原則的用意。首先,傷害原則只是規範法律不應禁止私德行為,但不能藉以支持某行為的道德性。即是說一些行為儘管是雙方同意,不傷害他人(包括同性性行為等),就算是沒有法律禁止,亦不代表是道德或不道德的。其次,不少人其實是混淆了刑事法及婚姻法兩個不同理念;傷害原則可適用於反對刑事法,但不適用於婚姻法。即傷害原則可以用於反對立法禁止同性性行為(例:肛交),但不可用於支持同性婚姻。因婚姻法的用意不是要禁止某行為,而是要鼓勵某些關係。

傷害原則不適用於支持同性婚姻

 過去婚姻法反映社會視一夫一妻可為下一代提供健康的成長環境,為社會的重要基礎,視之為社會共善(common good),所以等別以法律去鼓勵這結合。現在,若有兩位同性戀者想山盟海誓,甚至於酒樓喜宴親朋,其他人或企業又想以婚姻稱呼他們的關係,給予他們等別的福利,這些都沒有法律禁止的。但一旦同性婚姻立法,即代表社會整體要去鼓勵同性結合,反對者是被迫要去支持這關係,不可拒絕認同同性戀者間的婚姻關係。舉例,英國同性伴侶法容許同性伴侶領養孩童,但一些天主教的孤兒院因反對同性伴侶領養而面對可能被控告歧視,或結業,或要做一些違背信仰和良心的事。而美國麻省自同性婚姻通過後,所有中小學都教導同性戀思想,甚至幼稚園圖書都是《Daddy,Papa, and Me》、《A Tale of Two Mommies》等,有父親想於同性戀課堂前帶走兒子,結果被學校報警帶到警署;他們上訴到法庭要求可容許父母帶兒女離開課堂免受同性戀意識影響,但法官以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拒絕,表明學校有責任教導兒童同性戀正常化的信息。可見同性婚姻不單只是兩個人之間的私事,而是影響整個社會對婚姻的理念及價值觀,需要整個社會一同去面對及考慮。

 從理性推論看,反對同性婚姻人士亦指出若「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就應合法化,日後社會即要容許亂倫、多夫多妻制等。不過,這一論證往往被人批評為太誇張,不明白為何將同性戀與亂倫、多夫多妻等相提並論,犯了滑坡謬誤,即認為通過同性婚姻會導致亂倫及多夫多妻等合法化機會微乎其微。筆者想指出反對同性婚姻人士所提出的理據其實包含了兩組論證,除了是滑坡論證(Slippery Slope Argument)外,還包括演繹/邏輯論證中對一致性的要求。

 滑坡論證的形式是「如果通過A,則會導致B、C、D等不好的後果發生,因此反對通過A」,這論證是屬於歸納論證的一種,並非邏輯推論,所以結論並非必然,只是論機會大或小而已。如果BCD發生的機會大,則是強的論證,若機會很小則是很弱,甚至是謬誤。的確,若同性婚姻通過,短期內會引致亂倫、多夫多妻等合法化機會應不太大,因為一般市民暫時情感都未見得可以接受。但從較長遠角度看,若說這推論是滑坡謬誤,筆者卻認為是言之過早。荷蘭於2000年通過同性婚姻後,2005年即有一男兩女以伴侶法註冊為三人伴侶,享有如婚姻般福利。香港過去性傾向只包括同性戀、異性戀及雙性戀,今天已包括跨性別(Transgender/Transexual),統稱LGBT。外國甚至最新提出LGBTQ,Q是Queer,即有異於LGBT的性身份,包含性更為廣闊,是性小眾中的性小眾。台灣同志團體亦在爭取「伴侶法」,即一更有彈性的另類婚姻制度。伴侶不限性傾向外,亦不以性關係作為締結伴侶的基礎(即好朋友亦可註冊為伴侶)。可見同性婚姻合法化後,雖然最終不一定會帶來亂倫、多夫多妻等合法化,但隨著婚姻觀念的轉變引致性態度逐漸的開放,是會傾向導致婚姻定義一步一步寬鬆。為何會有這樣的傾向呢?筆者認為是由於忽略了對傷害原則運用的一致性。

或會帶來滑坡效應

 從演繹/邏輯論證角度看,如果「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可以合理化同性婚姻,哪若有其他形式的性關係同樣合乎「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的原則,同樣要爭取某形式婚姻合法化,按邏輯推論怎可以否定他們的訴求呢?這豈不是雙重標準?

 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常說:「愛情無分同性戀、異性戀,法律亦應一視同仁,因著愛情對另一人許下承諾,是每人都應有的權利。」其實支持多元性愛的人同樣可以說「愛情無分數目、血緣關係、物種,法律亦應一視同仁,因著愛情對其他人許下承諾,是每人都應有的權利。」將愛情婚姻只限於兩個人豈不是數目歧視、關係歧視及物種歧視?支持者往往說亂倫與同性戀明明是兩回事,怎可相提並論?但反對者亦指出:亂倫與同性戀的確是兩回事,但同性戀和異性戀亦是兩回事,為何又相提並論?反對同性婚姻者其實並非將同性戀和其他形式性行為等同,他們反駁的重點是想指出:同志團體用以來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其實同樣可以用來支持其他形式的婚姻。除非同志團體可以提出其他合理的理由,否則社會若接受以傷害原則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日後若有其他合乎傷害原則的性行為爭取婚姻法,社會是很難不一視同仁的。這亦是部分原因為何反對者會擔心同性婚姻立法會帶來滑坡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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