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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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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香港「五十年不變」及回歸後法律制度變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1-14]     我要評論

孟 樓

 日前,梁愛詩在接受《環球時報》專訪時提到兩個觀點,一個是「五十年不變」是指中央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不變,並非香港的所有情況不變;另一個是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不斷變化的。這兩個觀點又引起了某些人士的非議,他們形容梁愛詩的觀點是向法治宣戰,其理由之一是法律制度可以因時代而改變這一論調令港人恐懼,之二是基本法承諾回歸之後五十年法律制度不變。各位不妨溯本歸源,即可明白孰是孰非。

回歸後50年法律制度不變?

 《基本法》第一章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第三款第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鄧小平1982年在會見戴卓爾夫人時表示:「香港繼續保持繁榮,根本上取決於中國收回香港後,在中國的管轄之下,實行適合於香港的政策。香港現行的政治、經濟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當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將實行資本主義,現行的許多適合的制度要保持。」(《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13頁)鄧小平1984年會見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時表示:「我們在協議中說五十年不變,就是五十年不變。我們這一代不會變,下一代也不會變。到了五十年以後,大陸發展起來了,那時還會小裡小氣地處理這些問題嗎?所以不要擔心變,變不了。再說變也並不都是壞事,有的變是好事,問題是變甚麼。中國收回香港不就是一種變嗎?所以不要籠統地說怕變。如果有甚麼要變,一定是變得更好,更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和發展,而不會損害香港人的利益。這種變是值得大家歡迎的。如果有人說甚麼都不變,你們不要相信。我們總不能講香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所有方式都是完美無缺的吧?即使資本主義發達國家之間相互比較起來也各有優缺點。把香港引導到更健康的方面,不也是變嗎?向這樣的方面發展變化,香港人是會歡迎的,香港人自己會要求變,這是確定無疑的。」(《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73頁)

 香港前最高法院首位華人首席大法官楊鐵樑1986年時曾經指出,「一九九七之後的五十年內香港法律和司法制度應該是沒有本質上的變動。一點不變是不可能的,只是基本上變化不大。在這五十年內香港將繼續是一個保持資本主義制度的社會,繼續是擁有現在法理的、現在本質的、現在原則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就是說,香港人在一九九七年後的五十年內將繼續擁有他們一百多年來比較習慣的一套法律。」另外尚有諸多法律學者都曾經撰文或者著書談到過渡期及回歸後香港法治的演變,相信在此無需一一贅述。

 因此,無論是基本法或者是中英聯合聲明,又或者是「一國兩制」創立者鄧小平的闡述和本港法律人士的理解,都從未出現過回歸之後五十年所有情況不變的說法,卻都顯示回歸之後的法律制度將會較回歸前的有所不同,亦即是會有變化。

法律制度不會因時代改變?

 2009年4月6日,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李國能在第十六屆英聯邦法律會議(香港)開幕禮上發表演辭提到:「在過去二十五年中,為了同步發展及回應政治、社會和經濟上的重大改變,世界各地以普通法為基礎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都有令人矚目的發展,……在不同的普通法適用地區中,普通法都沿著不同的軌道而演變。」如果大多數讀者與筆者一樣,沒有捩橫折曲的理解能力的話,那麼上述語句就一定可以證明梁愛詩所言「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不斷變化的」並沒有錯。

 回歸十五年來的現實同樣證明,香港的法律制度確實為了同步發展及回應政治、社會和經濟上的重大改變而發展變化。其中最明顯的變化之一就正如前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劉兆佳教授所說,「中央授權特區的法院解釋國防、外交和中央管轄事務以外的《基本法》條文,所以,通過在訴訟中對《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香港的法院實際上取得了一些立法、修改法律、制訂和改變政策的權力,而這些權力在殖民地時期是不可想像的。」根據筆者粗略統計,回歸以來,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授權行使司法解釋權的案例多達270多個,相信這在回歸前是斷然不可能發生的。

 其實不單只是香港,很多原英國殖民地在結束英國殖民統治後,其原來適用的普通法亦隨著時代而發展變化。例如,美國在1776年獨立之後,《獨立宣言》(1776年)、《邦聯條例》(1777年)和《美國聯邦憲法》(1787年)這些成文法的制定頒布以及隨後新澤西(1799年)、肯塔基(1808年)、密歇根(1810年)等州紛紛立法規定禁止在州法院中適用甚至援引英國法,這反映的是美國法律制度發展背離英國普通法傳統的趨勢。而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凱恩斯主義的盛行,美國法律又較之前有了較大變化,表現在成文法大量增加、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顯著、國家干預經濟的立法大量頒布等。又如,新加坡在1965年獨立前屬英國殖民地,使用的亦是英國的普通法體系,建國後,新加坡除了繼續沿用普通法體系之外,又根據新的條件、新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僅1984年至1994年的十年間就8次修改憲法,從建國到20世紀末就制定現行法律400多種,調整的範圍極為廣泛。

 以上可知,無論是本港和國際社會的歷史事實都充分說明,法律制度不可能一成不變,會因時代而發展變化,亦即是,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不斷變化的。

法治司法獨立受嚴重衝擊?

 既然本港的法律制度在回歸之後有發展變化,那麼,這些變化帶來了怎樣的影響?是否像某些人士所言,對香港的法治和司法制度造成了嚴重的衝擊?

 首先來看看一些本港人士的評價。2002年6月6日,《信報》刊登文灼非對余叔韶大律師的專訪,標題為「我對回歸五年來的法治感到滿意」。2007年,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撰文總結香港回歸十年的法治實踐時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和《基本法》的基礎上的自治、法治、人權和自由都得到相當成功的實現。2009年9月4日余若薇在《明報》發表《萬物有時——給師傅李國能的信》中表示,在你領導下,香港人相信香港繼續享有司法獨立。2010年1月,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李國能最後一次主持法律年度開啟禮時表示,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新憲制秩序下回歸中國,至今已超過12年。在此期間,各方面已廣泛認同和接受司法獨立對香港是極其重要。憲制上,對司法獨立的保證已全面落實。此外,與司法獨立相符的慣例及做法亦已形成。2012年6月,即將卸任的香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表示,上任以來經歷過不少挑戰,但香港回歸十五年來,法治未見倒退,司法仍然獨立,繼續保持「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方針,這是背後很多人努力的成果。

 相信余叔韶、陳弘毅、李國能及黃仁龍在香港社會特別是法律界有很好的公信力,其言論應該能夠代表主流的聲音及反映真實的情況。至於余若薇,她的觀點恰恰能夠證明,原來香港人相信香港享有繼續司法獨立這個事實,而她的黨友經常製造的「司法已死」顯然就是虛假命題。再看看國際社會的評價。世界經濟論壇2012年發布的全球競爭力報告,在「司法獨立」這一項評分中,香港在144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12,在亞洲排名第2,僅次於卡塔爾。世界銀行每年公布的全球治理指標中,香港多年來在法治指標上一直排名全球前十。美國傳統基金會自1995年起一直把香港評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系,多次在發布的評比報告中稱許香港具備優良的司法制度,有效保障產權及維護法治。

 不管是回歸前還是回歸後的歷史現實,亦不管是本港還是國際社會的事例和看法,雖然都足以證明梁愛詩所言的兩個觀點並無不當之處,但卻仍然有人生安白造並且對她進行口誅筆伐。再聯繫到回歸後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授權行使司法解釋權的案例達到270多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僅是4次行使立法解釋權,維護本港的繁榮穩定,卻被某些人士炒作到滿城風雨。這些現象背後的實質,在於是否承認「一國」高於「兩制」,是否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擁有最高、終局性的解釋權以及全國人大擁有對基本法的修改權。既然香港已經回歸,就必須承認「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條件,「一國」享有對「兩制」的決定權和控制權,亦必須正確認識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以及香港的法律地位。若非失憶扮懵,又怎會停留在港英時代對司法制度的認識,未能與時並進地用大陸法系的思維理解《基本法》,甚至將「基本不變」等同於「不變」,憑空製造種種聳人聽聞的危機?今時今日,香港社會和普通市民最需要的,是像梁愛詩那樣明辨是非的真知灼見。 (轉載自2012年11月13日《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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