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立法限制奶粉出境,與香港作為自由港的身份很不相稱,是用「大炮打蚊子」的民粹主義,影響香港自由港的形象和聲譽。在特區海關執法、法院判罰之日,有關立法尚未通過,等於有關刑罰沒有法律依據。如果特區要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使提前執法、司法合法化,這樣的做法則有違刑法的基本原理。
有朋友問,對攜帶三罐或以上的出境人士加以懲罰是否不當?對《進出口條例》所作的相應修訂是否抵觸香港基本法?因事涉香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影響到內地和香港關係,筆者覺得需要說一說。
香港既是單獨關稅區,又是自由港。基本法第114條要求香港保持自由港地位,第115條又要求香港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表面上看起來,限制奶粉出境似乎就是不保障貨物的流動自由,有抵觸基本法之嫌。
影響自由港形象
然而,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其規定是很原則的,不能絕對化地看問題,例如基本法第116條規定的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的配額制度就是如此。由此類推,以保障本地嬰兒供應為由,對奶粉出口加以限制並不是不可以的。
問題在於這種限制是否有必要,是否合理。據統計,香港每年出生的嬰兒大約8-9萬名,初生嬰兒才需要全靠沖奶粉為生,略大的幼兒就可以搭配其他食物,香港每年需要的兒童奶粉估計不過5-6百萬罐(按1罐0.9公斤推算)。香港市場供應的嬰兒奶粉有十多種,如果均勻分配,各有所好,根本就不會出現奶粉荒。對嬰兒而言,從一個牌子轉到另一個牌子的奶粉,雖有短暫的適應過程,但如使用普通中藥房賣的「開奶茶」沖奶,可能就不會有適應問題。即使集中在幾個牌子的奶粉,可以由公、私立醫院、母嬰健康院的藥房統一採購供應,或讓供應商供貨,問題也不難解決。為幾百萬罐奶粉而立法,與香港作為自由港的身份很不相稱,用「大炮打蚊子」,是民粹主義,影響香港自由港的形象和聲譽。
在立法和執法問題上,香港也出了些問題。在2月初,特區政府預先決定3月1日為執法日,違者(帶1.8公斤以上奶粉)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罰款50萬元。儘管法官在量刑時自有酌情權,不會按最高刑罰處理,但最高刑罰定得那麼高,似也不成比例。如果轉口100萬罐奶粉,其刑罰又該是多少呢?
「懲罰在先,立法在後」有違法律原則
尤有甚者,在特區海關執法、法院判罰之日,有關立法尚未通過。本文見報之日,立法會尚未表決。這樣就等於說,有關刑罰沒有法律依據。如香港特區要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使提前執法、司法合法化,這種做法則有違刑法的基本原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2)條規定,「凡受刑及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第15(1)條又規定,「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據以認為犯有刑事罪。」這就是說,對刑事問題,國際上公認的準則是立法在先,懲罰在後,這個秩序是不能顛倒的。如懲罰在先,立法在後,不管是基於什麼原因,都不符合法治社會的標準。情急之下,香港慌不擇路。
是商機而非危機
有水貨客在港買奶粉,反映了香港在稅制、商譽和營運有一定的優勢。所謂稅制優勢,是指內地對奶製品進口有關稅,但香港沒有。根據中國加入WTO的關稅減讓表,奶粉(不論是否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最終約束稅率是10%。但僅靠10%的關稅還不足以形成優勢,如內地確保品質和運作效率與香港一樣,則內地的奶粉價格只比香港高約10%,還不能吸引水貨客。能夠吸引水貨客不辭勞苦,螞蟻搬家式地販運奶粉,這其實是香港的商機,不是危機。
例如在邊境口岸,香港的商人可以設臨時集市,方便水貨客就近採購,就不必到市區的藥房搶購奶粉。
當然,這個商機並不是持久的。內地的奶粉廠家也正努力改善品質提高商譽,內地每年有約二千萬名嬰孩出生,是一個巨大的市場,一旦內地的商家恢復商譽,加上有關稅的保護措施,內地和外國奶粉商家處在競爭狀態中,香港的商機也就自然消失了。因此,即使香港特區確要立法限制,加上「落日條款」,也應當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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