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樓
請記住普選要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軌道上運行;中國實行的是單一制國家結構,香港的法定權利或權力來源於全國人大的授權;香港的民主政治要受「時代特徵」、「中國特色」和「香港特點」三種因素的制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明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而有些人卻要把提名委員會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規定,變成由選民直接提名,這不是要完全和《基本法》對著幹嗎?不是要把普選特首當成破壞《基本法》、攪亂香港、上演一場自編自導自演的政治Show嗎?
香港是個法治社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以及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制定香港2017年行政長官和2020年立法會兩個普選辦法必須遵守的實體標準和程序標準。概而言之,包括以下內容:
普選不能脫離法治軌道
1、普選辦法制定的程式為「五部曲」。按照《決定》的規定,這五部曲是:第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制定普選辦法的報告;第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長官的報告給予答覆;第三,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普選辦法方案,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第四,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通過的普選辦法;第五,行政長官將普選辦法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2、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最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第45條第2款和《決定》第4條第2款)。
3、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見《決定》第4條第2款)。
然而,最近一個時期香港社會圍繞普選辦法的討論,至少有以下三種現象都脫離了這一不能脫離的原則:
一是有人提出普選辦法應有初選或篩選機制。但《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中沒有「初選」或「篩選」的字眼和規定,普選時的特首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甚麼是「民主」?國際社會對「民主」的共識是「少數服從多數」;甚麼是「程序」?國際社會對「程序」的共識是「方法和步驟」。「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義就是提名委員會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驟和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定產生普選特首候選人。把「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解釋為「初選」或「篩選」,不是《基本法》的觀點,徒生爭拗。
選民直接提名違《基本法》
二是有些學者或從西方學者論著裡尋章摘句,歸納所謂普選的國際標準,又準備邀請國外人士擬定香港普選辦法。這些做法背離了《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試圖把香港的普選脫離法治軌道,踐踏香港的核心價值,根本不像有素養的學者所為。這在行為上不僅不合法,在理念上也是不合理的。因為香港不是一個獨立的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而是直轄於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裡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怎能完全照搬西方主權國家普選的做法呢?
善意提醒這些學者:請記住普選要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軌道上運行;中國實行的是單一制國家結構,香港的法定權利或權力來源於全國人大的授權;香港的民主政治要受「時代特徵」、「中國特色」和「香港特點」三種因素的制約。
三是一些人提出普選特首要直接由選民提名候選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明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而這些人卻要把提名委員會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規定,變成由選民直接提名,這不是要完全和《基本法》對著幹嗎?不是要把普選特首當成破壞《基本法》、攪亂香港、上演一場自編自導自演的政治Show嗎?(本文轉載自《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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