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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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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高院對黃陳癱瘓中環判刑過輕


徐 庶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在2011年七一遊行之後,召集群眾到長江中心外集結並遊行至禮賓府,堵塞了中環3條馬路,癱瘓交通長達4個小時,兩人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分別被判監六星期及五星期,另外罰款4,800元,兩人都獲准緩刑。裁判官宣判時指出,任何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人士,犯法都要負上刑責,沒有人可凌駕法律之上,否則香港核心價值無從說起。但是,昨日高等法院取消了兩人的判刑和緩刑裁決,只維持罰款4,800元,觀點令公眾十分不解。

法官彭偉昌說,兩名上訴人當時在街站召集群眾,是無可爭辯。不過彭偉昌認為,當時示威者只是以人多的陣勢,緩慢地逼向警方防線,跟猛力拉扯鐵馬是兩回事,原審裁判官過分強調當時的危險,加上兩人並沒有前科,判刑是過重。

這種輕判觀點值得商榷。量刑必須根據犯法行為對社會的損害程度而決定。判刑過重的論點完全站不住腳。成千上萬的香港市民,由於有人堵塞交通,回家和上班的權利和自由被剝奪,正在營業的商店沒辦法營業,的士司機失去了半天收入,中環的運作停頓,對社會經濟運作影響極大。高院法官說裁判官過分強調了堵塞中環交通的危險,並沒有理據。

高等法院的另一個論據,是違反法律的人並沒有「猛力拉扯鐵馬」。然而,警方維持秩序,布置了封鎖線,現場並不一定有鐵馬,是否沒有鐵馬就可以不判處刑期?利用人多勢眾,暴力衝擊警察的糾察線,也一樣造成危險,會造成人踩人的慘劇。現在黃毓民反而惡人先告狀,要上訴到終審法院,作出錯誤的引導。黃毓民及陳偉業並不是好像高等法院法官所說「沒有前科」,而是在挑戰法律,暴力衝擊社會秩序,侮辱官員等方面,早已前科纍纍。

律政司對此案絕對不能袖手旁觀。現在不應坐等黃陳告狀陳說歪理,混淆視聽,而是律政司要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陳述控方和廣大社會人士的論據,指出堵塞中環交通對社會的嚴重傷害,維護法紀和社會公正。否則,任何人只要付出4,800元,就可以不負責任地癱瘓香港的交通運輸。輕判不是維護法治,這是縱容了挑戰法治的人的膽量,為今後破壞社會安寧開了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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