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問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指出,在今年底進行的政改第二輪諮詢中,不會包括「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和「三軌制」3個方案。這是依法運作的必然結果。大多數香港市民認為非常恰當,因為這樣安排,有利於依法實現普選,有利於體現大多數人的民意,有利於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
被剔除的三個類別的方案,都沒有獲得基本法的授權。基本法45條,非常清晰地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授給了提名委員會,這是唯一的提名機構,任何人想離開提名委員會另起爐灶,完全是違法違憲的。特區政府和人大常委會都必須按照基本法辦事,使用自己的權力,只會承認合乎基本法的方案,再糾纏違法違憲的「公民提名」方案,根本是轉移視線,浪費時間。
糾纏「公民提名」轉移視線浪費時間
「公民提名」已經被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列為不符合基本法的方案。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政府授權下的高度自治。中央通過基本法把權力授給機構或個人,都是把授權的主體、授權的內容和範圍,正面地體現在基本法的條文之中。有寫上去的,就是授權的內容和規範。沒有寫上去的,就是沒有授權,任何人宣稱擁有這種權力都屬於違法。
反對派認為,普通法規定了凡是沒有禁止的,就算合法,所以「公民提名」也算符合基本法。這當然是無中生有,完全偷換了憲制法律的概念。如果沒有禁止的就可以做,那政府和公職人員的權力就可以大到無邊無際,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反對派所說的,法沒有禁止就可以做,其實是指普通法的刑法觀念,針對的對象是普通公民,不適用於政府和公職人員。刑事法律和憲制法律的性質截然不同,引用刑事法律去解釋基本法是大錯特錯的。
「公民提名」是國際標準荒謬絕倫
香港公開支持「公民提名」方案的,也就是2500個已經簽紙要參加違法「佔中」的少數人,他們早就有挑戰基本法立場,不惜違反香港法律推動「公民提名」,還說「公民提名」是國際的標準,這真是大話西遊。美國總統、英國首相,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是「公民提名」選舉出來的。聯合國的憲章,聯合國的人權和政治權利公約也沒有規定普選必須要「公民提名」,行政首長候選人是怎樣產生的,是按照各地的具體情況而定。全世界有關「公民提名」或者公民投票的事項,都需要有憲法的規定,都要設立很高的啟動門檻,而且要在全國範圍內舉行。反對派居然把「公民提名」選舉特首,說成是「符合國際標準」,可以說是荒謬到極點。難道美國總統奧巴馬是「公民提名」產生的嗎?英國首相卡梅倫,也是「公民提名」產生的嗎?根本不是。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並沒有「公民提名」和「公民投票」的機制,所以基本法的所有條文,都沒有提及「公民提名」或「公民投票」。「公民提名」是完全違反基本法的。
剔除「公民提名」乃民意所向
反對派把完全不懂憲制的娃娃兵組織「學民思潮」提出的「公民提名」方案,吹捧成「天字第一號」熱門方案,要求香港主要政黨支持,實在是憲制問題的天大笑話。一班還沒有成年的黃毛小子,還未達到行使法律權利的年齡。全世界的選舉方案從來沒有由不懂憲制的小孩子當主導角色的。這根本是開玩笑,將成為國際笑柄,更說明反對派內部沒有人才。特區政府「政制三人組」把包含「公民提名」的方案剔除出去,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必須按照基本法落實普選。如果不刪除這一類違法方案,只會阻撓普選諮詢的進行,爭拗沒完沒了,令普選夭折。
剔除「公民提名」,也是民意的取向。根據調查,有68.8%的受訪者表示,制定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辦法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進行,認為不應該的只有16%。有65%的受訪者不支持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只有19%的受訪者表示支持。58%受訪市民認為,不應該讓同中央政府對抗的人成為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候選人,只有27%的受訪者認為應該。可見,大多數香港市民都是務實的,政改由中央主導,普選的方案只能夠依法而行,才能早日實現香港的行政長官普選。如果不依照基本法的規定,政改方案的啟動也就失去法律依據,人大常委會絕不會「開綠燈」。市民批評反對派,刻意提出違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方案,並不是為了實現早日普選,恰好相反,他們是刻意破壞普選,刻意拉倒普選行政長官。特區政府總結了諮詢民意的結果,刪除「公民提名」方案,是尊重民意的表現。
拆除引發憲法危機的「炸彈」
即使反對派內部,也認為「公民提名」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溫和派就指出沒有必要糾纏於「公民提名」。「佔中磋商日」刻意催谷「學民思潮」方案,導致激進派與溫和派的大分裂,就可以知道「公民提名」方案,在反對派內部也得不到支持。到現在為止,力撐為「公民提名」而「佔領中環」的「死士」,僅僅得2500人,說明他們處在少數派地位,但又企圖以少數綁架多數。這恰恰說明「公民提名」不得人心,「佔中」不得人心。事實上,要搞動亂的人,一定會利用「佔中」使用暴力。剔除「公民提名」有深遠的意義和影響,是為香港拆除了動亂的「計時炸彈」,拆除引發憲法危機的「炸彈」,拆除反對派今後進一步衝擊基本法的「炸彈」,保證了政改不走彎路,早日依法實現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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