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問
大律師公會前日發表聲明,指不應將法官及司法人員視為「治港者」,否則,會發出錯誤訊息,令人以為香港法院是行政機構的一部分,並與政府互相配合。這是移花接木的手法,把水攪渾,轉移社會視線,混淆是非。白皮書從來沒有說香港法院是行政機構的一部分,說「法院是行政機構一部分」的人就是大律師公會。
大律師公會發表這一個政治聲明之前,應該閱讀基本法的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條文,大律師公會不是經常地說「三權分立」嗎?基本法第二條說明了獨立的司法權並不是政府機構的一部分。大律師公會不要「揣着明白裝糊塗」。
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三種權力,是管理香港的重要組成部分。相信稍為有憲法常識的人都會知道,法院的職責就是貫徹落實憲法和法律,憲法和法律是體現國家和社會的意志,保護國家主權,保護社會的治安秩序,保護每個公民的利益。如果沒有法院發揮作用,管治權力就落實不了,將會天下大亂。法官要判案當然要正確理解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如果法官閉着眼睛,不理會這些法律條文去判案,受害的將是國家和社會大眾,天下就會是非顛倒,公義就得不到伸張。
我們要問大律師公會:涉及到中國國家主權和國家行為的案件,法官要怎麼做?可以不理會基本法,不理會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單憑個人的好惡來判案嗎?如果阿根廷向英國的法院入稟「申索福克蘭群島的主權」,英國的法官會怎麼判案?在英國人管治香港的時候,涉及到新界的土地權益和租約,香港法院的法官,是不是按照英國人「三個不平等條約有效,英女王的主權優先」的原則去判案?
一九六七年英國的總督宣佈的「緊急法令」,在自己做立法局主席的立法局一日裡三讀通過,沒有任何辯論,沒有諮詢公眾意見,港英法院的法官立即執行。一個中學生在聖保羅書院派發傳單,被重判兩年刑期,判詞聲明要「維護法律與秩序」。法官是否執行着港英行政長官的緊急法令?
白皮書並沒有說香港的法院是行政機構的一個組成部分,大律師公會不要屈得就屈。香港的法官,裡面有很多紅鬚綠眼,他們過去按照體現英國利益的憲法和法律審案,這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九九七年之後,香港的憲制性法律就是基本法,法官們也要認識基本法,按照基本法審理案件,對不對?白皮書就是指出這個正確的方向,大律師公會是否認為這個方向不正確,仍然要照着英國人管治的模式,不必考慮中國的主權和利益?若是這樣,國務院白皮書的發表,就是要更正錯誤觀念,這是非常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