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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江委員長昨日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對推動香港循序漸進發展民主、依法落實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具有重大意義。中新社
定港政改框架 提委會四界別 過半數「出閘」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香港政制發展迎來歷史時刻。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確定香港可以從2017年開始實行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決定指出,行政長官普選須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並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委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支持,再由全港合資格選民依法選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委員長會議昨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主持會議。下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全文刊A15版)。據列席會議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馬逢國透露,170名出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常委,以全票通過有關決定。
新華社昨日並發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2014年8月2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就有關草案所作的說明(全文刊A16版)。
人大決定包括五項重點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閉幕會審議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今年7月15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報告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公眾諮詢的情況,是一個積極、負責、務實的報告。
鑑於香港社會對如何落實香港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存在較大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負有憲制責任,有必要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作出規定,以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依法順利實現行政長官普選。
會議認為,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經過修改後,已經向擴大民主的方向邁出了重大步伐。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的現行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不作修改,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現行規定,符合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符合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也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從而為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後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創造條件。
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決定如下: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望港各界依法達至普選
決定指出,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會議強調,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政策,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穩步推進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是中央的一貫立場。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各界依照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共同努力,達至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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