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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昨日出席記者會,講解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政改問題的決定。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陳庭佳)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除規定香港特首普選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外,也定明提委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並須獲得過半數提委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昨日強調,提委會必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而「民主程序」應當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因此規定候選人須獲得「過半數」支持。他又指出,各國議會於表決時要「過半數」才能形成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昨日的決定中,規定提委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名至3名特首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委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李飛副秘書長於本月27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說明草案時,指出「過半數」的規定有以下考慮:
有利均衡參與 兼顧各方利益
第一,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提委會是專門的提名機構,行使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權力是作為一個機構整體行使權力,必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民主程序」應當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以體現提委會集體行使權力的要求。「因此,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是適當的。」
第二,提委會將由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規定候選人必須獲得過半數提委支持,候選人就需要在提委會不同界別中均獲得一定支持,有利於體現均衡參與原則,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
明確規定 有助促進凝聚共識
第三,特首報告表明香港社會有不少意見認同特首候選人需要獲得一定比例提委的支持,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聽取的意見中,有不少人建議對這個比例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明確候選人須獲得過半數提委支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助於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
李飛副秘書長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決定對提委會、「民主程序」確定了一個大的法律框架,是根據提委會的功能和性質來確定,強調提委會是專門提名的機構,不是少數人聯名就可以提名候選人,而是要體現這個機構的「集體意志」,「這個『集體意志』,大家可以想像,最普通的做法就是少數服從多數。」
他舉例說,各國議會在表決法案、議案時,最低條件就是要過半數才能形成決議,「不可以想像一個立法會當中,10個議員就可以通過一部法律,那麼另外10個議員也可以通過一部和它相反的法律,再來10個議員再通過第三種方案的法律,那麼這三個法律怎麽實行?不可能實行。一定是要在立法會中過半數,才能形成『集體意志』。」因此特首候選人須獲得提委會半數以上支持,就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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