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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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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候選人2至3名 免過多過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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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人大明確決定普選特首的候選人確定在2人至3人。中新社

符港選舉實踐 可保證制度有效性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人大明確決定普選特首的候選人在2人至3人,這是根據提名委員會功能和性質作出的決定,這決定比較符合香港的選舉實踐,並可保證制度的有效性,及避免候選人過濫、過多。特區政府將來提出政改方案時,可按照香港基本法和人大今次決定的要求,就候選人數作出更具體的規定。

李飛副秘書長8月2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及昨日舉行的記者會上,解釋了是次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普選特首候選人定在2人至3人的原因。

各地對選舉人提名有不同限制

他表示,將普選特首候選人數目確定為2名至3名,可以從幾方面解釋:

第一,從長期的實踐來看,確定候選人數目是為了保證制度的有效性。實際上,各國的選舉法對被選舉人的提名,也有各種限制,例如美國對參議員的年齡限制提高,不是一般的選舉年齡,對居住年限也有限制。

李飛副秘書長舉例說,有一些國家對擔任特殊職務的資格,也有特殊要求,例如在新加坡,要是擔任國家比較高的職務,必須要在政府職位上有過工作經歷,必須有管治能力,才有資格參加選舉。有些國家則是通過選舉保證金的辦法,把很多沒有財力的人排除在外。

他強調,這些限制無非都是服務一個目的,就是候選人不能過多、過濫,如果過多、過濫的話,這個制度就失去效能,而且增加選舉的複雜性和成本。

港對候選人人數有大致共識

第二,多年來香港圍繞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的問題經過了多次諮詢。在特區政府早前為期5個月的諮詢當中,多數意見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2人至4人比較合適,「這說明了大家對候選人人數,也有大致的共識:2人至4人就包括2人至3人在內。」

第三,香港的選舉實踐,到目前為止的幾屆行政長官選舉中,幾乎都是2人至3人競逐。李飛副秘書長指出,香港是中央直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特首選舉不是國家選舉,也不是獨立政治實體的選舉,而是一個地方行政首長的選舉。香港過去的特首選舉,幾乎是2人至3人選舉,「有一個客觀的社會條件,所以這也是實踐,幾任行政長官選舉實踐,大家都看到了。」

第四,為了能使廣大選民更集中地了解候選人的政綱、政績、治理能力,恐怕候選人也不能有過濫、過泛的情況。李飛特別指出,按照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將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改時,即特區政府將來要提出的普選法案,還要按照香港基本法和人大今次決定的要求,進行更具體的規定。

「這規則面前,所有參選人都是公平的」

李飛強調,在制定的選舉規則面前,任何合資格的人都可參加選舉,「所以在規則面前,個體都是公平的。當然,個體由於差異,由於提名委員會的委員選擇,以及最終全體選民的選擇,結果大家也能想到,只能選出一個人來,那麼其他人可能就選不上。在這個規則面前,所有參選人都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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