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至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
(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
■資料來源:新華社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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