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連嘉妮)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提及,「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點重申且肯定了中央對特首有實質性的任命權,而且象徵在一國之下,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
在人大常委會的就香港政改決定中第二條的第四項中,列明「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8月27日就決定草案所作的說明中指出,關於行政長官的任命方面,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審議的草案中,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具任命與否的最終決定權
他表示:「中央在制定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和香港基本法時就已明確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權是實質性的。對在香港當地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終決定權。」
事實上,特區每屆特首均要由中央任命。例如現任香港特首梁振英在2012年3月25日當選第四任特首人選後,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2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第七次全體會議,決定任命梁振英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特首。當時,溫家寶指出,選舉是依法進行的,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梁振英先生的當選,反映了香港社會對他的認同、信任和期望。溫家寶總理簽署了任命梁振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國務院第六一六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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