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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正在按掣表決關於香港政改決定的草案,結果獲全票通過。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庭佳)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對香港政改作出決定,規定特首普選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特首選舉委員會規定,即維持由四大界別的1,200人以同等比例組成。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指出,提委會按照選委會組成有三大考慮,除了提委會與選委會在組成上有一致關係外,也可體現均衡參與、防範各種風險。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日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會議認為實行特首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和香港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係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和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而香港特首普選源於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即「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所以制定特首普選辦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
提委會按照選委會 有三考慮
在昨日發布的、李飛副秘書長於8月27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將來的提委會應沿用目前選委會由1,200人、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的辦法,並維持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現行有關委員產生辦法的規定,這規定有三大考慮:
第一,從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其「廣泛代表性」的內涵與附件一規定的選委會的「廣泛代表性」的內涵是一致的,即由四個界別同等比例組成;至於各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委員的名額,由香港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法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委員。
他續說,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關於「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的規定,指明了提委會與選委會在組成上的一致關係。「鑒於香港社會對這個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為正確貫徹落實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必要作進一步明確。」
第二,特首選委會的組成辦法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香港回歸以來特首選舉實踐證明,選委會能夠涵蓋香港社會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體現了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提委會按照目前的選委會組建,既是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的要求,也是特首普選時體現均衡參與、防範各種風險的客觀需要。
選委會四個界別 獲各方認同
第三,香港社會較多意見認同提委會應參照目前的選委會的組成方式組成,有不少意見認為提委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等應採用目前選委會的規定。考慮到有關第四任特首選委會的規定是2010年修改特首產生辦法時作出的,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委員總數已從800人增加到1,200人,四個界別同比例增加,獲得各方面的認同和支持,「提名委員會按照這一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作出規定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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