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連嘉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昨日就關於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提到,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首選舉可由普選產生。就有社會意見擔心如立法會未能通過政改方案所出現的後果,人大常委會亦作充分考慮,表明若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通過法定程序,選舉制度只會沿用目前的產生辦法,而這決定亦只是一直以來每次人大就香港政改的安排,只是「原地踏步」,不會出現任何倒退。
昨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有關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8月27日向人大作說明時解釋,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加上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下,因此列明「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
第五任特首起 各任都可普選
他介紹,規定表明由2017年第五任特首起,以後各任行政長官都可以普選。香港社會就特首普選已形成了四點共識,除了認同按照上述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及社會普遍期望2017年落實普選特首外,社會亦普遍認同,特首候選人應愛國愛港,而落實特首普選,對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愛國愛港。
全國人大常委亦關注到若立法會未能得到三分之二的大多數立法會議員通過的結果,因此在第四條亦列明:「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李飛副秘書長解釋,根據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果不作修改,仍適用原來兩個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規定。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中重申了上述內容。
不獲立會三分二通過則「原地踏步」
事實上,一直以來,人大常委會不會作出任何倒退的決定,只要無法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最後只會「原地踏步」,繼續以目前的的方法選出行政長官。以現時的法例,若是次「政改」無法通過,2017年的特首會由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