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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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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資料:新決定與2007年決定一致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在決定中,規定特首普選須組成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現行選舉委員會規定,及候選人須獲得提委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支持,內容符合香港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的決定。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特首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決定表明,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特首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提委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委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並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候選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有關提委會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現行選委會等方面的決定,與7年前的決定是一致的。 ■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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