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香港經濟研究員 張文晶
過去數年,金融科技發展迅速。金融科技泛指資訊科技在金融服務的應用,包括支付、融資、投資理財、風險管理等多個範疇。資訊科技發展一日千里,更衍生出無限商機;而且香港作為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有需要順應此全球的大趨勢。
有見及此,政府於2015年3月成立了金融科技督導小組,就未來相關發展出謀獻策;最新的施政報告亦提到「研究推動香港成為金融科技中心」。這除了政府的支持外,還需要資金、金融基建、人才、以及營商環境多方面配合。
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助發展
綜觀環球發展趨勢,傳統的國際金融中心如紐約和倫敦,均擅於利用本身的優勢發展成領先的金融科技中心。根據KPMG的研究,紐約和倫敦在金融科技投資及企業盈利方面,佔比高達全球的90%。而與紐約、倫敦可媲美的香港,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容置疑。Z/Yen Group發表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顯示,自2010年起,香港一直處於首五位。香港的金融業發展完善,市場規模既深且廣;資金和信息流通自由,並且擁有一流的金融基建。從資金及技術層面,香港可成為金融科技企業發展及測試新技術的理想地方。
科技從業人數明顯不足
要發展金融科技產業,「金融」和「科技」人才同等重要。不過,目前創新科技並非本港的支柱行業,也較難吸引成績優異的學生修讀科技、工程及數學等學系。本港大學聯合招生辦法(JUPAS)的入學成績中位數反映,科學和工程學的入讀條件不但遠低於法律和醫學系,也較商學系還要低。
從人才角度看,收生情況與行業發展會形成相輔相成的循環,令本港的創新科技行業規模追不上金融業。截至2015年9月,金融及保險業就業人數高達219,781人,佔香港總就業人數7.4%,數目是從事資訊科技服務人員的5倍。要縮小雙方從業人員質、量方面的差距,透過創造更理想的營商環境,從而改善行業前景便是關鍵所在。
完善法規乃為當務之急
2015年11月生效的《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是香港目前唯一與金融科技相關的具體法例。然而,美國、歐盟及新加坡、日本等亞洲國家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正進行相關法律的調節,也取得一定進展。以眾籌(即是利用互聯網和社交網絡平台,向公眾募集項目資金)為例,美國在2012年通過《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透過放寬股權規例,豁免對股權眾籌的限制。
而香港方面,在現時的《公司條例》下,眾籌公司要透過發配股權及債權進行融資,在資金來源、投資金額或投資人數都有嚴格限制。另外,香港的點對點借貸平台也規定要由持牌放債人營運,也會對相關業務發展構成一定阻力。
香港在金融科技立法方面較多國滯後,應該要急起直追。未來在檢討和完善法例方面,可增加靈活度,在監管工作和創新取得平衡。當中瑞士、英國和新加坡對金融科技的分級監管框架,值得我們參考。■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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